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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诉前考察制度的构建
浦东新区团委
内容摘要
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相对不起诉的运用过于谨慎,诉前考察制度是对不诉权内涵的有益探索,同时体现了社区矫正的崭新司法理念。它具有充分的理论依据、法律依据和实践依据,并具有范围设定科学化、考察对象自愿化、考察内容多样化、考察队伍正规化等特点。
关键词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 社工组织 不起诉 诉前考察
一、诉前考察制度概述
(一)诉前考察制度的含义
诉前考察制度指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对犯罪情节轻微,涉嫌的罪行法定刑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下刑罚,但暂时尚无认罪、悔罪表现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以及涉嫌的罪行法定刑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上,但其宣告刑可能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下刑罚,有认罪、悔罪表现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作出是否起诉的决定以前,委托专业社工组织对其进行考察,如确有认罪、悔罪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则可在考察期满后作出不起诉决定,否则检察机关将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社工组织的意见在检察机关的最终处置中起到极其重要的作用。
(二)诉前考察制度的主要内容
1、诉前考察的主体
诉前考察制度的主体是检察机关。社工组织系受委托提供专业考察服务,其本身并非考察主体。
2、诉前考察的对象
一是犯罪情节轻微,涉嫌的罪行法定刑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下刑罚,但暂时尚无认罪、悔罪表现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二是涉嫌的罪行法定刑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上,但其宣告刑可能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下刑罚,有认罪、悔罪表现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
不适合进行诉前考察的对象包括:重新犯罪的;复杂共同犯罪案件,由人民法院一并审理更为适宜的;民事赔偿问题在检察环节尚未解决的。
3、诉前考察的目的
给暂时不符合不起诉条件、一般应予起诉的未成年人创造不起诉的机会。
4、诉前考察的程序
首先,选择对象。检察机关认为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涉嫌犯罪,有不起诉之意向,但根据案情或犯罪嫌疑人目前悔罪表现尚不宜立即作出决定的。
其次,检察机关向犯罪嫌疑人发出《社工矫正建议书》。该文书的主要内容包括:向犯罪嫌疑人表明检察机关认为其行为涉嫌犯罪;建议其到某社工点接受一定期限的诉前考察;告知考察的主要内容。
第三,如犯罪嫌疑人表示自愿接受考察,并征得其法定代理人、辩护律师同意,检察机关即向团区委青少年事务署(系现阶段青少年社工组织的业务主管部门)发出《社工矫正通知书》,请青少署安排考察事宜。同时,向法定代理人发出《家庭帮教建议书》,该文书的主要内容是向法定代理人分析犯罪嫌疑人的犯罪原因,对法定代理人提出有针对性的帮教建议,以共同做好考察工作。
第四,由检察机关、青少署、社工组织共同成立考察小组,并签订《社工服务协议书》,对犯罪嫌疑人进行三至六个月的考察。社工组织每月作一次小结,期满后进行总结、鉴定,并将鉴定报告及相关材料移送检察机关。另外,根据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与浦东新区司法局的协议,辩护律师对检察院的处置意向无异议的,应当参与考察小组,并根据犯罪嫌疑人考察期间的表现,对是否适宜作相对不起诉发表意见。
第五,检察机关、青少署、社工组织、社区、学校、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被害人等各方召开诉前考察效果评估会,对犯罪嫌疑人考察期间的表现予以评估。
第六,检察机关以社工的评定意见为基础,并结合各方面意见,作出是否起诉的决定。
考察期间,如果犯罪嫌疑人明确表示不愿继续接受考察,或者无正当理由未按时接受考察,或者有新的违法犯罪行为,或者以前有其它遗漏违法犯罪行为未主动交代清楚,考察自动终止。
5、诉前考察的内容
一是每周在社区提供力所能及的无偿公益劳动(已满14周岁未满16岁的不适用);二是社工每周对其进行思想、心理辅导并与其家庭、学校进行沟通;三是每月向社工作书面思想汇报;四是参加社工安排的各项青少年活动;五是责令向被害人赔礼道歉或赔偿损失;六是服从家庭帮教、监管;七是不得进入各级政府禁止未成年人进入的场所(如网吧、歌舞厅等);八是不得有不良交往;九是不得在特定时间段外出。
6、诉前考察的法律后果
犯罪嫌疑人在考察期间表现较好,则检察机关将依法对其不起诉,并在文书中对其考察期间的表现予以表述和肯定;宣布不起诉决定时,青少署、社工组织应在场。
犯罪嫌疑人在考察期间因主观原因而表现较差,则检察机关将对其起诉。
犯罪嫌疑人在考察期间被发现有新的违法犯罪行为或以前有其它遗漏违法犯罪行为未主动交代清楚的,则检察机关将对其起诉。
二、诉前考察制度的理论依据、法律依据及实践依据
(一)从观念层面看,诉前考察制度是体现未成年人非监禁化理念的制度
从刑罚的目的看,我国刑罚的目的在于预防犯罪,尤其是对于未成年罪犯来说。如果非刑罚手段也可以达到这个目的,那就不必动用刑罚手段;如果非监禁的刑罚也可以达到这个目的,那就不必动用监禁的刑罚。对于那些暂时还不符合不起诉条件的未成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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