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领域违纪违规表现形式和处理处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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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设备招标协会讲座提纲 题目:工程建设领域违纪违规表现形式及处理处罚 一、新审计法实施条例有关基本建设项目的规定 1.条款修订内容、意义、作用 2.关于真实性、合法性 3.关于“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 二、建设项目违纪违规表现形式及审计处理、处罚 1.《建设项目审计处理暂行规定》有关处理处罚 (18种常见违纪违规表现形式及处理处罚) 2.《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处理处罚 (违反国家有关建设项目规定的五种行为及处理处罚) 3.《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灾后恢复重建第二十一条 与国家建设项目直接有关的建设、设计、施工、采购等单位的财务收支,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原第二十二条 合法性—指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遵守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情况。 3、关于“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 新条例第二十条明确了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范围,一是建设项目全部使用财政资金的,二是建设项目使用财政资金超过总投资50%的,三是建设项目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在50%以下,但政府拥有项目建设、运营实际控制权的。符合三种情况之一,就叫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也就属于审计监督范围。 什么叫拥有实际控制权?认识这一点很重要,因为:属于审计管辖范围的,才能实施审计监督,也才能处理、处罚;不属于审计管辖范围的,只能对相关事项延伸审计调查。这也是修改原条例的原因。 “拥有实际控制权”应比照公司法“控股股东”的定义:“出资额或持有股份的比例虽不足50%,但依其出资额或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06年12月,证监会修订发布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有“实际控制人”的释义:指虽不是公司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二、建设项目审计处理、处罚 (一)《建设项目审计处理暂行规定》(审投发[1996]105号,1996年4月审计署等6部委发布) 建设项目: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 审计范围:凡使用国家财政资金、专项资金、国家计划安排的银行贷款、利用外资等的建设项目,违反国家投资和建设管理规定的行为。 基本建设项目主要存在的十八种违纪违规行为: 1.开工前审计—项目资本金来源、项目审批程序和手续不完备等 审计处理: 资金来源不符合国家规定的,限期归还原资金渠道; 对资金不落实、未按时到位的,要求有关方面解决; 项目审批程序和手续不完备的,不同意开工(不出具开工意见书),要求完善程序和手续。 2.计划外工程—批准设计外的在建工程,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筑装修及设备购置标准的投资项目 审计处理: 对批准设计外的在建工程—要求暂停或缓建,并补报、审批; 审批部门不予批准的—建设单位自行归垫资金(来源合规),处投资额5%以下罚款(自有资金交纳); 3.多计、重计、少计、漏计项目概算,或不应由建设项目负担的费用 审计处理: 要求建设单位报审批部门批准,调整概算; 对投资包干的项目,经批准可以调整包干基数。 4.建设单位违反批准文件规定,以合同形式要求设计单位扩大规模或提高标准而增加的概算投资 审计处理: 由建设单位报原审批部门批准;不报批的,停止建设,并处超投资部分5%以下罚款(自有资金交纳)。 5.设计单位未经批准,擅自扩大规模、提高标准或违反合同规定范围进行设计而增加的概算投资 审计处理、处罚: 对设计单位处该部分设计费5%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建议降低资质等级,直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6.违反技术改造有关规定,改变技改项目内容搞基本建设的;挤占技改项目建设成本 审计处理: 前者按国家规定缴纳相关税费,并按程序重新报批; 后者行为造成漏缴税费的(逃税),补税。 7.违反规定,在国家建设项目中搞其他开发建设、非法进行房地产交易 审计处理、处罚: 制止;没收违法所得。 8.转移、侵占、挪用建设资金 责令限期收回资金;用违规资金进行经营活动的,收缴其收益。 9.对建设项目乱摊派、乱收费、乱集资等侵蚀建设资金 审计处理: 制止;限期追会被侵占的资金;按国家规定对责任单位作出处理。 10.施工单位违反合同(符合国家规定和标准)规定,造成建设资金损失浪费、施工质量达不到国家规定标准 审计处理: 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建议主管部门降低其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营业执照;承担赔偿责任。 11.施工单位偷工减料、虚报冒领工程款金额较大、情节严重 审计处理、处罚: 按违纪金额20%罚款外,对质量低劣的工程项目,要查明责任,由施工单位限期修复或返工,费用自行承担。 12.工程价款结算多计、少计工程款 审计处理: 调整;建设单位签证多付的工程款,予以收缴。 13.少计缴、漏计缴的税费 审计处理: 补计、补缴;超过法律规定期限的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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