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重机械相关法律法规选读.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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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重机械相关法律法规 赵 昕 1.起重机械相关法律法规的历史及现状 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3.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 4.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 2005年1月10日 国家质检总局颁发 第70号局长令 5.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考核规则 2005年9月16日实施 TSGZ7001-2004 1.起重机械相关法律法规的 历史及现状 起重机械相关法律法规的历史 ⑴《起重机械安全管理规程》 1962年4月26日 劳动部[62]中劳护字第56号文颁发 第一章 总 则 一、为了加强对企业中起重机械的安全管理,保障安全生产和起重机械的正常运行,提高起重工作效率,以适应生产建设的需要,特制定本规程。    二、本规程适用于企业中设计、制造、安装和使用的起重机械,包括桥式起重机、龙门起重机、塔式起重机、高架起重机、悬臂起重机、桅杆起重机、铁路起重机、汽车起重机、履带起重机、电动葫芦起重机以及叉车、千斤顶和滑车。不适用于水上起重机、升降机、挖掘机、装料机、运输机和井下使用的起重机械等。 第二章 对起重机械的一般要求 四、企业设计、制造的起重机械应当符合本规程的要求。制造起重机械的工厂、在成批制造各种起重机械时,应将主要设计图纸及有关技术资料送当地省、市、自治区劳动部门备案,产品出厂时,安全附件应当齐全,应当在起重机械的明显部位标明最大起重量,并附有完整的技术证明文件及使用说明书。    五、对新安装的、自制自用的、经过大修的或改变重要性能的起重机械,应当在企业安全技术部门的参与下,经过验收手续,证明符合本规程要求后,方可使用。 第三章 安全装置与劳动保护设施 喇叭、铃或汽笛 制动器 梯子、平台、走台 卷扬限制器和行程限制器 保护性接地 连锁装置 维修平台 司机室应当有隔热、隔温设施 电缆卷筒 缓冲器 防雨、防晒的设施 、夹轨钳 第四章 对钢丝绳、链条、吊钩的要求 第五章 安全运行管理制度 三十六、有起重机械的企业,应当建立和健全关于起重机械的维修保养、定期检验、安全规程和交接班等制度,并教育有关人员认真执行。起得机械在铁路沿线或铁路上工作时,操作人员应当熟悉铁路行车信号和有关安全规程。 三十七、企业应当对本企业的起重机进行登记,详细记载每台起重机的规格、性能等有关技术资料,以及历次技术检验、大修理、改变起重机的重要性能和重大事故的情况,以备查考。 三十八、起重机一般应由专职的司机驾驶,并且指定一定的人员负责挂钩和指挥工作。起重机司机和负责挂钩指挥人员,必须视觉、听觉正常,经过专门训练,并经企业安全技术部门考试合格发给合格证后,方准独立操作。 第六章 技术检验    四十七、企业对于起重机械,应根据使用情况,规定一年或二年作一次技术检验。对新安装的,经过检修的或者改变重要性能的起重机械,在使用前都应当进行技术检验。 四十八、在技术检验时,应当检查金属构架、各种动国设备、传动机构、电气设备、安全装置、制动钢丝绳、链条、吊钩、链、销和螺丝钉等是否完好,安装的是否妥当和磨损程度等情况,并且对起重机作负荷试验。 ⑵《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 (1991年3月21日劳动部发布) 本规定自一九九一年十月一日开始实施。 【据劳动部文件劳安字(1991)8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设计与制造 第三章? 安装与修理 第四章? 使用与管理 第五章? 监督检验 第六章? 罚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 为了加强起重机械的安全监察工作,预防起重机械事故,保障人身和设备的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 本规定适用于起重机械的设计、制造、安装、修理、使用和检验。 第三条 ? 本规定所称“起重机械”是指各类起重机、电动葫芦、升降机和电梯。 第二章? 设计与制造 第四条 ? 起重机研力设计单位及其设计人员应对所设计的起重机械的安全性能负责。设计图上应有设计负责人和审核者签字,设计总图上应盖审批单位公章。起重机械设计单位应将设计总图、安全装置配置和主要受力构件安全可靠性计算等主要安全技术资料,报所在地区的省级劳动部门备案。 第五条 ? 起重机械的制造,必须先取得所在地区省级劳动部门的安全认可。安全认可每三年复审一次。 第六条 ? 因特殊情况需要制造非定型起重机械的单位,必须先将设计方案、主要构件图纸等与安全有关的技术资料和安全、质量保证措施,报企业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向所在地区的地、市劳动部门履行审批手续。 第七条 ? 起重机械的制造单位对产品的技术性能自检合格后,应向所在地区的省级劳动部门申请安全技术监督检验。并将取得的起重机械安全技术监督检验合格证书列入随机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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