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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章 贪污贿赂罪 ; (二)客观
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指使用手里权利,非利用工作便利。
利用本人职务范围内主管、管理、经营、出纳、经手公共财物的便利条件。即经手!
2.行为方式:侵吞、窃取、骗取、其它手段。;[历年真题];解析:C.;[历年真题]; (三)主体:
1.国家工作人员
(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2)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3)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
(4)其它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其它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2.受委托经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
第三百八十二条【贪污罪】第二款规定: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 第三百九十四条【以贪污罪论处】
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或者对外交往中接受礼物,依照国家规定应当交公而不交公,数额较大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贪污罪】、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不作为的方式 。;[历年真题];[历年真题]; (四)认定
1.共同犯罪
关于具有不同的身份的人共同实施犯罪的处理:
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行为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它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以贪污罪共犯论处。
第二条 行为人与公司、企业或者其它单位的人员勾结,利用公司、企业或者其它单位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将该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以职务侵占罪共犯论处。 ; 第三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它单位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共同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质定罪。
[如何区分主从犯]
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对于在公司、企业或者其它单位中,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共同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有的,应当尽量区分主从犯,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质定罪。
司法实践中,如果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各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相当,难以区分主从犯的,可以贪污罪定罪处罚。; 2.既遂的标准:以行为人是否实际控制财物。
3.与盗窃罪、诈骗罪的区分要求:行为人是否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
4.贪污与受贿区分的一个难点:
(1)受贿罪:刑法第385条第2款,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2)贪污罪:刑法第394条: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或者对外交往中接受礼物,依照国家规定应当交公而不交公,数额较大的,以贪污罪论处。
5.贪污与挪用公款的区别:
一个是把帐做平,一个是挂帐。---司法实践中的做法; 二、挪用公款罪
相关司法解释:见分则解释
(一)对象——名不符实
1.原则上仅指“公款”。
2.特定情形下指“公物”: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3、国库券
(二)主体
同贪污罪的主体,但请注意一个区别:
“对于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国有资金归个人使用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272条第1款(挪用资金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三)如何理解“归个人使用”?
1.将公款供本人、亲友或者其它自然人使用的;
2.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它单位使用的;
3.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它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
[总结]:如下两种情形特别注意:
(1)如果是以单位的名义借出的,必须是个人决定,且谋取个人利益,才属于“归个人使用”。
(2)经单位领导集体研究决定将公款给个人使用,或者单位负责人为了单位的利益,决定将公款给个人使用的,不以挪用公款罪定罪处罚。;[历年真题];解析;[历年真题]; (四)类型
应区分三种不同情况予以认定:
(一)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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