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大学法学院本科生民事诉讼法课件(主要内容).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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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的主要内容 民事诉讼程序价值原理 外在价值:手段和工具价值 评价标准:实体公正(裁判结果公正) 内在价值:过程价值 评价标准:程序公正 冲突与协调 程序正义所应达到的标准: (1)法官的中立性:回避、合议、上诉 (2)当事人的平等性 (3)程序参与性 (4)程序公开性 :“阳光下的司法” (5)程序的安定性:可预测性、既判力 返回 罗尔斯《正义论》程序正义的三种模式: 纯粹的程序正义:实体正义没有存在的余地。 完善的程序正义:能够并存,程序正义决定实体正义。 不完善的程序正义:独立存在,但程序正义永远都是有缺陷的,都不可能绝对地保证实体正义的实现。诉讼审判属于此种模式。 如何理解? 理论上:能够并存,各自具有独立的公正的判断标准。 从运作的逻辑上:程序公正对实体公正具有决定意义。实体公正是抽象、难以捕捉的,程序公正是具体的、可衡量的。程序公正是法治社会的基石。 日常的生活观念:更重视实体公正,优越于程序公正。 返回 从以上诸种学说中,可以得到以下几点启示: 1、每一种目的理论都是特定历史时代的产物。 2、民事诉讼目的理论由侧重于诉讼结果逐渐转向对诉讼程序本身的关注,诉讼程序自身的独立价值逐步提高。 3、民事诉讼目的理论研究由一般社会理念转向对宪法理念的探求,以寻求合法性及正统性资源。 返回 民事诉讼模式的含义 当事人主义特征: (1)程序的启动、继续与终结,取决于当事人的意志。 (2)由当事人负责事实的主张和争点的确定。 (3)证据的收集和提供由当事人负责,一般情况下,法院不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发现程序”中当事人有充分的程序保障和方法方式收集提供证据。 (4)证据规则和程序规则的适用,取决于当事人的申请或动议。 (5)在庭审过程中,由当事人负责对证人、鉴定人的询问,法官一般不主动询问。 职权主义诉讼模式 所谓职权主义,是指法院在诉讼程序中拥有主导权。 职权探知主义:在诉讼资料和证据资料的收集上,法官起着积极的作用。 职权进行主义:在诉讼程序的进行中,法官起着主宰和推动的作用。 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模式及其特点 汤维建:“干预主义” 1、当事人对诉讼程序的启动、终结、变化和审理对象的确定,并不享有绝对的处分权。 2、在事实主张和证据的收集上,我国并没有实行真正的辩论主义。 3、在诉讼程序的选择和控制上,我国基本上实行职权进行主义,当事人不享有相关权利。 诉权理论 英美:access to court 美国: ADR应运而生 英国:小额索赔程序、快捷审理程序、多轨审理程序 德国:小额程序、简易程序、独任制审判 诉权 诉权:当事人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要求法院对所争议的民事权利义务作出裁判的一种权利。 1、诉权的本质 2、诉权的双重含义 3、诉权的取得、实现和丧失 4、诉权的性质 宪法权利?程序权利? 下一页 诉权的四化 人权化:根本性、平等性、基础性、不可动摇性。 宪法化: 《美国宪法修正案》第5条和第6条:民众享有接受裁判的权利。第7条规定了公民有接受陪审团审判的权利。第8条和14条规定了正当程序条款。 《日本宪法》32条:任何人在法院接受审判的权利不得剥夺。 《意大利宪法》24条:任何人为保护其权利和合法利益,皆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 德国《德意志人民基本法》103条:任何人有请求法院裁判的权利。 《葡萄牙宪法》规定了民众诉讼权,任何人均得依法亲自或通过有关社团行使民众诉讼权。 实效化: (1)诉权要有可能性 (2)诉权要有具体性 (3)诉权要有现实性 (4)诉权要有可救济性 返回 具体涵义: ①诉权的主体是当事人。原告不仅有诉权,被告也有。诉权≠起诉权 ②行使诉权的目的是请求法院维护自己的民事权益。 ③行使诉权的内容是请求法院作出有利于自己的判决。 诉权的实质是司法保护请求权。 诉权作为个人和社会组织向国家请求司法保护的权利,不仅存在于民事诉讼中,刑事诉讼、行政诉讼都有。 诉权的特征 ①诉权首先是种程序上的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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