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大学法学院本科生民事诉讼法课件(证据).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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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 五、证据持有推定规则 《规定》75条: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 00*. 六、传闻规则 ——在审判中一般不能采纳传闻证据,已经在法庭上提出的,不得交陪审团作为评议的依据。 证人陈述证言必须遵守三大条件:宣誓、亲自到庭以及接受交叉询问。 00*. 七、经验规则 ——人类在日常生活中一定经验归纳所获得的有关事物因果关系或性质状态的法则或知识。 “司法裁判所下的结论,系基于高度盖然性经验法则而来。” 00*. 第十一章 民事诉讼中的证明   民事诉讼中的证明,是法院和当事人运用证据确定案件事实的活动。   证明过程:证明对象的确定、证明责任的分配、证据的提供、证据调查、确立证明标准、运用证据认定案件事实。 00*. 第一节 证明对象 一、证明对象概述 证明对象应符合以下条件: 1.该事实系当事人在诉讼中主张的事实。 2.该事实具有实体法或程序法的意义。 3.双方当事人对该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 00*. 二、证明对象的范围 1.实体法事实 2.程序法事实 3.外国法律和地方性法规、习惯 00*. 三、无需证明的事实 1.诉讼上自认的事实:《证据规定》8 2.众所周知的事实和自然规律及定理 3.推定的事实 4.预决的事实 5.公证证明的事实 《证据规定》9 00*. 第二节 证明责任 一、概述 证明责任:在作为裁判基础的某个事实真伪不明时,依照预先规定的裁判规范由当事人所承担不利后果的一种负担。 00*. 1.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 2.一定是有一方应当对该事实加以证明。 3.应当证明的一方没有加以证明。 4.是一种不利后果。 注意:证明责任不能转移。 00*. 二、证明责任与主张责任和提供证据的责任 (一)证明责任与主张责任 (二)证明责任与提供证据的责任 1.承担责任的原因不同。 2.承担责任的条件不同。 3.责任发生的时间不同。 4.责任转移与否不同。 00*. 5.能否预先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分担不同。 6.能否由双方当事人负担不同。 7.能否由代理人承担不同。 8.能否强化不同。 00*. 三、证明责任的分配标准 1.规范说 (1)权利发生规范(2)权利障碍规范 (3)权利消灭规范(4)权利排除规范 2.我国民事诉讼证明责任的分配 《证据规定》2-7 四、证明责任的倒置 00*. 第三节 证明的标准 一、概念与作用 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是指承担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案件事实应当达到的程度。 二、客观真实与法律真实 三、证明标准的选择与确定 00*. 《证据规定》第73条 “明显优势证据”标准:“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 00*. 第四节 证明过程 一、举证时限 ——负有证明责任的当事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证据,逾期不提供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的一种诉讼期间。 (规定33-34) (1)举证时限的确立 证据随时提出主义与证据适时提出主义 (2)法律后果——证据失权 证据失权=证据失效 仅丧失举证权,并不必然丧失证明权。 00*. (3)例外 A同意质证的例外(规定34) B”新的证据”的例外(规定41) (1)一审程序中的“新证据” :①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②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经人民法院准许,在延长的期限内仍无法提供的证据。 (2)二审程序中的“新证据” :①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②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未获准许,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 (3)再审程序中的“新证据”:原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 (4)视为“新证据” :①当事人申请延期举证并获法院准许;②当事人因客观原因未能在获准的延长期内提供;③如果不审理该证据将导致裁判明显不公。 00*. 二、证据交换 (一)证据交换的概念与意义 证据交换,是指在诉讼答辩期间届满后,开庭审理之前,人民法院组织当事人双方将各自持有的证据与对方进行交换的诉讼活动。 该制度的主要宗旨在于防止当事人运用突袭的方法赢得诉讼。 (二)证据交换的适用范围 1.证据较多或者复杂疑难的案件。 2.当事人申请证据交换的。由人民法院决定。 (三)证据交换的程序 1.确定证据交换的时间。由当事人协商确定或人民法院指定。应当在答辩期限届满之后,开庭审理之前。人民法院组织当事人进行证据交换的,证据交换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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