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劫罪专题讲座提纲介绍.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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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罪专题讲座提纲 【导言】 侵犯财产罪是历年司法考试绝对的重点。侵犯财产罪本身有许多的考点,如果同时与总则中的共犯、认识错误、未完成形态等结合起来考察,问题将显得更为复杂。其中诈骗罪在最近五届司法考试中共考察过9次,抢劫罪共考察过11次,盗窃罪总共考察过13次,敲诈勒索罪共考察过5次。这种分类比较简单,因为很多问题其实都是考察边缘问题,难以绝对准确地划分。尤其在2009年,抢劫罪总共考察过3个选择题,1个案例分析题,粗略来看,至少考察了15分以上。 【抢劫罪的知识结构】 一、客体与对象 1、违禁品。抢劫毒品、假币、淫秽物品等,构成本罪;抢劫违禁品后又以违禁品实施其他犯罪的,并罚。其中,抢劫毒品,犯罪数额应以当地黑市交易价格计算。 2、赌资、赃款赃物。抢劫赌资、赃款赃物,构成本罪;仅仅以所输赌债、所赢赌资为抢劫对象,不构成本罪。但抢劫赌债、赌资后,他人再使用暴力抢劫回来,构成抢劫罪。 3、家庭成员或者近亲属财产。为个人使用,抢劫家庭成员或者近亲属财产的,不构成本罪;教唆或者伙同他人抢劫的,构成本罪。《刑事审判参考》多次支持该观点。 4、自己的财物。如果行为人采用抢劫的方法夺回属于自己的被非法占有的财物,如果没有造成对方严重的的身体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一般不应当以本罪处罚。 债权人利用暴力、胁迫手段迫使债务人还债,而债务人以对财物的占有和债权人对抗,这种对抗具有合法的理由,则债权人可能成立抢劫罪;如果对抗没有合法的理由,就不成立抢劫罪。 抢劫罪需要非法占有的目的。例如在2009年试题中,甲殴打乙时,乙掏出手机准备报警。甲夺过手机装进裤带,离开五分钟后扔进水沟。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罪。 聚众打砸抢的首要分子,抢走或者毁坏财物的,构成抢劫罪。 二、客观方面: 1、暴力方法的认定 (1)暴力的对象。主要是被害人的人身,如果以损害被害人的大宗财物为威胁,也可以构成抢劫罪。 (2)为其他目的对被害人使用暴力,之后利用被害人不能反抗的条件,非法占有其财物,是否可以构成本罪?可以。但在被害人不知情的情况下,构成盗窃罪。 (3)暴力有无程度限制?只要能够足以对被害人产生心理强制即可;但过分轻微的暴力不构成抢劫罪。 (4)暴力程度是否包括故意杀人?【09年、05年多选都专门考察了这个问题】 A、为当场占有他人财物而杀死被害人,构成抢劫罪; B、实施抢劫后,为灭口杀人,数罪并罚; C、行为人实施伤害、强奸等犯罪行为之后,被害人未失去知觉,利用被害人不敢、不能反抗,临时起意劫取财物的,与抢劫罪数组并罚;被害人失去知觉或者没有发觉的情况下,临时起意拿走财物的,与盗窃罪数罪并罚; D、行为人故意杀害被害人之后,临时起意拿走被害人财物的,盗窃罪与故意杀人罪并罚。 2、胁迫方法的的认定: (1)胁迫就是以暴力相威胁; (2)与敲诈勒索的威胁不同,抢劫罪的威胁具备现实转化的可能性; (3)威胁的对象并非仅仅限于人身,如以故意毁坏大宗财物相威胁,也属于威胁的内容; 3、其他方法的认定,如采用酒精或药物麻醉、催眠术等,其构成要求: (1)必须直接对他人的身体施加影响力,使他人失去反抗的能力或真实意志; (2)直接作用于财物所有人或保管人; (3)必须是行为人为了排除被害人的反抗而故意作用于被害人。 如果被害人不能反抗的状态不是犯罪人故意造成,就只能构成抢夺罪或盗窃罪。例如夺取瘫痪在床的病人枕下的钱包。 暴力、胁迫、其他方法与取得财物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方才能够认定抢劫罪: 例如甲以抢劫故意实施暴力,导致被害人逃跑失落财物,甲在追赶时捡拾该财物,应认定为抢劫罪未遂和侵占罪,并罚;如果是被害人主动抛弃财物,则构成抢劫罪既遂。 4、乘值班人、保管人不备,将其门锁住,然后掠取财物的行为如何定性? (1)如果行为人发觉而无力制止,定为抢劫罪;(2)如果行为人未发觉自己被锁住,定为盗窃罪。【05年试题考察了这个案例】 三、与其他罪名的界限: 1、与敲诈勒索罪的界限: 抢劫罪的突出特点在于:第一,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如果不服从就转化为现实的暴力);第二,当场取得财物。缺乏这关键因素一般不能够认定为抢劫罪,而定为敲诈勒索罪。【06年考察这样一个案例:事先在饭菜内放入苍蝇,以砸烂桌椅相威胁,索赔3000元。由于暴力程度不足,认定为敲诈勒索罪】 例如:行为人对被害人实施暴力,要求其交出财物,但被害人身无分文,行为人强令被害人立即从家里拿来财物,或者一道前往其家中而取得财物的,成立抢劫罪;行为人实施暴力后发现被害人身无分文,然后强令被害人日后交付财物,原则上认定抢劫罪和敲诈勒索罪,进行数罪并罚。 [张明楷修正其观点认为:不必要求当场取得财物。例如明知被害人当时没钱,但是使用严重暴力迫使对方明日拿钱,也构成抢劫罪,第二日确定既遂还是未遂。] 冒充正在执行公务的警察“抓赌”,没收赌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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