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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级动物防疫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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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稳定基层动物防疫队伍,完善基层动物防疫体系,有效预防控制重大动物疫病的发生,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和农民增收,保障动物卫生和公共卫生安全,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和农民持续增收的若干意见》(中发[2009]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村级动物防疫员(以下简称“防疫员”)是指按规定条件和程序,选聘承担村级动物防疫任务的人员。
第三条防疫员数量,按畜禽养殖数量和承担的防疫工作量大小设置,原则上每两个行政村设一名防疫员。各区市可根据当地畜禽养殖数量和实际情况,调整防疫员设置数量。对于畜牧养殖专业村或饲养数量较大的村,如确因防疫任务重难以完成防疫任务的,经区市财政局、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市财政局、市畜牧兽医局审定后,可增设一名防疫员。对未经核准增加的防疫员,市财政不予发放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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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选聘条件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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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严格选聘防疫员。选聘按下列条件、程序进行。
(一)防疫员聘用条件:
1、坚持原则、爱岗敬业,有一定的群众基础和工作能力;
2、秉公办事,清正廉洁,没有违法违纪行为;
3、身体健康,年龄在20-50岁之间的公民,特殊情况年龄可放宽至55周岁;
4、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按国家规定的条件和时限取得执业助理兽医师以上资格;
5、自从事兽医工作以来没有发生重大失误和责任事故。
(二)防疫员的聘用程序:
防疫员由村委会(社区)推荐,经当地基层动物防疫监督站审查合格,并经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同意后报区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区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培训考试,合格后发给《青岛市村级动物防疫员资格证书》,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聘用。
第五条防疫员聘用期为一年,工作称职且没有超过规定年龄的可以续聘,对工作不负责或不适应此项工作的,经区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依据绩效考评结果进行核实后,通知原聘任单位予以解聘。
第六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不得聘用未取得《青岛市村级动物防疫员资格证书》的防疫员。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聘用防疫员结束后,须报区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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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职责和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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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防疫员主要职责
(一)畜牧兽医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方针等宣传工作;
(二)具体实施动物免疫工作。按区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和要求,实施计划免疫或强制免疫注射,佩戴耳标,填写、发放免疫卡,填写、报送免疫档案;
(三)做好动物标识及疫病可追溯体系识读器的保管、以及动物防疫信息的采集和上传工作。
(四)协助实施动物产地检疫工作。按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规定和要求,协助实施临栏产地检疫,查验免疫情况等;
(五)动物疫情报告工作。协助开展疫情普查和动物疫病流行病学调查。发现动物疫情,按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规定及时上报,并实施相应的防控措施,调查相关情况,实施全面监管和普查等工作;
(六)具体实施消毒工作。按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规定对畜禽饲养场(户)、畜禽及其产品运输车辆以及水网地带等实施消毒;对相关畜禽经营场所、仓储场所、因病死亡畜禽及其污染场所等实施消毒,按要求填写、报送消毒记录等;
(七)死亡畜禽收集和统计工作。按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求定期实施畜禽死亡情况调查、相关资料报送,对发现的死亡畜禽及时报告、收集,按规定要求进行无害化处理等;
(八)畜禽饲养统计工作。按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求及时准确掌握责任区内各类动物的养殖动态,定期实施本责任区内的畜禽饲养情况调查,按场(户)分类统计报送,并对责任区内动物卫生和畜牧行业其他有关信息情况等进行调查、统计和报送;
(九)具体实施畜牧兽医技术推广工作。按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求,开展畜禽饲养管理、良种推广、疾病防治咨询以及一般性动物疾病诊疗等有关畜牧兽医技术推广、服务等工作;
(十)日常巡查工作。按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及基层动物防疫监督站的要求定期对本行政村(涉农社区)等进行日常性全面巡查,发现违法行为、问题等及时上报基层动物防疫监督站等业务管理部门,并协助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的执法机构及有关执法人员做好畜禽养殖场(户)监管和疫病监测采样工作;
(十一)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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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聘用和考评
第八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与防疫员签订《村级动物防疫员工作协议书》(附后),明确防疫责任区域、防疫任务、职责和奖惩措施等,并做好防疫员的聘用、解聘和日常工作的督查工作。
第九条防疫员实行每月考评制度。每月由辖区基层动物防疫监督站按《村级动物防疫员工作目标量化考核评分标准》(附后),对防疫员进行考评,并将每月考评情况报区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备案。区市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根据半年或年终工作目标量化考核情况,将平均得分低于70分或出现重大工作失误和责任事故的防疫员名单,通知所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予以解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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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补助经费及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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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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