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刑法的适用范围.ppt

  1. 1、本文档共49页,可阅读全部内容。
  2. 2、有哪些信誉好的足球投注网站(book118)网站文档一经付费(服务费),不意味着购买了该文档的版权,仅供个人/单位学习、研究之用,不得用于商业用途,未经授权,严禁复制、发行、汇编、翻译或者网络传播等,侵权必究。
  3. 3、本站所有内容均由合作方或网友上传,本站不对文档的完整性、权威性及其观点立场正确性做任何保证或承诺!文档内容仅供研究参考,付费前请自行鉴别。如您付费,意味着您自己接受本站规则且自行承担风险,本站不退款、不进行额外附加服务;查看《如何避免下载的几个坑》。如果您已付费下载过本站文档,您可以点击 这里二次下载
  4. 4、如文档侵犯商业秘密、侵犯著作权、侵犯人身权等,请点击“版权申诉”(推荐),也可以打举报电话:400-050-0827(电话支持时间:9:00-18:30)。
查看更多
第三章:刑法的适用范围 1991年和1996年,被告人张子强等人将在内地非法购买的一批枪支弹药偷运到香港。 1997年9月,被告人张子强等人经密谋并由张子强出资,在广东省汕尾市非法买卖大量炸药、雷管和导火线,偷运香港。 此外,被告人张子强一伙在广州等地经多次密谋策划后,分别于1996年5月和1997年9月在香港绑架了李某、林某和郭某,勒索巨额赎金。 在本案中,就走私枪支、弹药罪而言,从内地走私到香港,属于跨境犯罪。就绑架罪而言,预备行为发生在内地、实行行为发生在香港。 那么,内地的司法机关对张子强案是否具有刑事管辖权呢? 刑法的适用范围,又称刑法的效力范围,是指一个国家的刑法在什么时间、什么地域对什么人适用的问题。 一、刑法的空间效力 是指刑法对地和对人的效力。实质是国家的刑事管辖权问题。 (一)管辖原则 1.属地原则——以地域为标准 2.属人原则——以人的国籍为标准 3.保护原则——以保护本国利益为标准 4.普遍原则——以保护各国的共同利益为标准 注意:这时需要有国际犯罪的国内法确认。 “或起诉或引渡” 评价:都有其正确性,也都有局限性。 (二)我国刑法中的属地管辖 我国刑法第6条第1款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问题一:什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 是指我国国境线以内的全部空间区域,包括领陆、领水和领空。 根据国际条约和惯例,以下两部分属于我国领土的延伸,适用我国刑法: 1.我国的船舶和航空器。 判断标准:旗国主义。凡挂有我国国旗的船舶与航空器,均可认定为我国的船舶和航空器。 2.我国驻外使领馆。 根据我国承认的《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的规定:各国驻外国的使领馆不受驻在国的司法管辖而受本国的司法管辖。 问题二:什么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我国刑法第6条第3款规定:“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一个缅甸人开枪,子弹经过中国,打死越南的一个人,中国能对该案进行管辖吗? 就共犯来说,只要共同犯罪行为(包括共同实行、教唆和帮助)有一部分或者共同犯罪结果有一部分发生在我国领域内,就认为是在我国领域内犯罪。 问题三:对于属地管辖,我国法律有哪些特殊规定? 一是不适用中国刑法的情形:刑法第11条:“享有外交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二是不适用大陆刑法的情形:发生在港澳台地区的犯罪,不适用我国大陆刑法。(对此,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作出了例外规定。) 三是不适用中国刑法典部分条文的情形: 1.特别刑法; 刑法施行后国家立法机构制定的特别刑法的规定,包括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若出现“法条竞合”的情况,按照“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处理。 2.少数民族地区的一些特别规定(自治规定)。民族自治地方不能全部适用本法规定的,可以由自治区或者省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和本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制定变通或者补充的规定,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施行。 (三)我国刑法中的属人管辖 我国刑法第7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照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第7条第2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 (四)我国刑法中的保护管辖 刑法第8条规定:“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刑罚处罚的除外。” (五)我国刑法中的普遍管辖 刑法第9条规定。即:“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是指外国人在国外实施的危害各国共同利益的国际犯罪,如贩毒、洗钱、劫持航空器罪等) A国人,在B国领域内,劫持了C国的飞机,迫降于D国的机场,最后逃到了E国。 问:E国能否对该罪进行管辖? 适用本原则必须同时具备如下条件: 1.追诉的犯罪是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国际犯罪。 2.追诉的犯罪是我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之内。 3.追诉的犯罪系发生在我国领域之外。 4.犯罪人必须是外国人,包括无国籍人。 5.第五、对追诉的犯罪,我国刑法有明文规定。 国际公约或条约的内容必须被转化为国内刑法的规定,但可能罪名不同;即国际公约或者国际条约的内容不能成为法院判案的依据(有别于民事案件)。 6.犯罪人是在我国领域内居住或者进入我国领域。否则,就没有行使普遍管辖权的义务,也没有依据普遍管辖原则适用

文档评论(0)

kehan123 + 关注
实名认证
内容提供者

该用户很懒,什么也没介绍

1亿VIP精品文档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