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形态难点教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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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预备】1、下列有关犯罪预备的说法哪些是正确的?()A、犯罪预备既可以是为了自己实行犯罪而预备,也可以是为了他人实行犯罪而预备B、实施预备行为后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着手实行的,属于犯罪预备C、犯罪预备阶段的行为既可能成立犯罪中止,也可能成立犯罪预备D、对于预备阶段的中止犯,除了适用中止犯的规定减免刑罚之外,还应同时适用预备犯的减免规定解析:本题主要考查犯罪的预备形态。其中,犯罪预备既可以是为自己犯罪而预备,也可以是为他人的犯罪而预备(共同犯罪),A项争取。在预备阶段可以成立犯罪预备的停止形态,也可以成立犯罪中止的停止形态。如果是因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进一步着手实行犯罪,成立预备阶段的犯罪预备,如果是基于自己的意志而停止犯罪,放弃进一步着手实行犯罪,则成立预备阶段的犯罪中止。因此,BC项正确。一个犯罪只能有一个犯罪停止形态,而且各种犯罪形态之间是不能相互转换或者逆转的,但一个犯罪可能经历过所有的犯罪阶段,这些阶段之间具有相互的连续性。D选项要特别注意,对于中止犯的处罚只能适用刑法第24条的规定,不能再适用预备犯的减免规定,因为这个时候,不属于预备犯,而仅是中止犯。本题答案:ABC。?2.甲与一女子有染,其妻乙生怨。某日,乙将毒药拌入菜中意图杀甲。因久等未归且又惧怕法律制裁,乙遂打消杀人恶念,将菜倒掉。关于乙的行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犯罪预备????B.犯罪预备阶段的犯罪中止C.犯罪未遂????D.犯罪实行阶段的犯罪中止解析:本题考查犯罪未完成形态问题。犯罪预备是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创造条件。犯罪预备与犯罪未遂的区别在于:是否已经着手。如果着手实行之后因为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停止,属于犯罪未遂;但如果尚未着手实行就因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停止,属于犯罪预备。对于着手的认定,通说认为以产生法益侵害的紧迫危险时,认定为着手。对于故意杀人罪,其着手的认定要根据行为的具体方式而定。以投毒的方式杀人的,应以已经下毒的物品产生危及被害人生命的危险时,认定为杀人行为的着手。本题中,乙出于杀人的故意将毒药拌入菜中意图杀甲,但因久等未归且又惧怕法律制裁,乙遂打消杀人恶念,将菜倒掉。此时,乙的行为并未产生法益侵害的紧迫危险,因此乙的杀人行为并未着手,其属于犯罪预备,C、D选项错误。乙放弃犯罪并积极阻止危害结果的发生,构成犯罪中止。因此乙成立犯罪预备阶段的犯罪中止,B选项正确。?【犯罪未遂】1.甲潜入乙的住宅盗窃,将乙的皮箱(内有现金3万元)扔到院墙外,准备一会儿翻墙出去再捡。偶尔经过此处的丙发现皮箱无人看管,遂将其拿走,据为己有。15分钟后,甲来到院墙外,发现皮箱已无踪影。对于甲、丙行为的定性,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成立盗窃罪(既遂),丙无罪? B.甲成立盗窃罪(未遂),丙成立盗窃罪(既遂)  C.甲成立盗窃罪(既遂),丙成立侵占罪? D.甲成立盗窃罪(未遂),丙成立侵占罪解析:本题主要考察盗窃罪既遂与未遂的判断标准与侵占罪的认定问题。由于犯罪的本质是侵害法益,刑法的目的是保护法益。因此,现在大部分学者认为,在盗窃罪既遂的标准上应该采用失控说,即只要被害人失去了财物,哪怕行为人没有获得财物,也造成对财产法益的侵害,也应该成立犯罪既遂。至于丙的行为,由于丙偶尔经过此处,发现皮箱无人看管,以为是他人的遗忘物,从而将其拿走,据为己有(本身也是“拒不退还”,否则,早就拿去交给警察叔叔了!),符合侵占罪的构成要件。当然,此时的丙如果发现是甲盗窃所得的赃物,而将其拿走,则构成盗窃罪。从本题给予的信息来看,命题人员好像是告诉我们,丙以为是遗忘物,而不是赃物。因此,本题答案:C。?2.下列案例中哪一项成立犯罪未遂?()A.甲对胡某实施诈骗行为,被胡某识破骗局。但胡某觉得甲穷困潦倒,实在可怜,就给其3000元钱,甲得款后离开现场B.乙为了杀死刘某,持枪尾随刘某,行至偏僻处时,乙向刘某开了一枪,没有打中;在还可以继续开枪的情况下,乙害怕受刑罚处罚,没有继续开枪C.丙绑架赵某,并要求其亲属交付100万元。在提出勒索要求后,丙害怕受刑罚处罚,将赵某释放D.丁抓住妇女李某的手腕,欲绑架李某然后出卖。李为脱身,便假装说:“我有性病,不会有人要。”丁信以为真,于是垂头丧气地离开现场解析:本题主要考查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的区别,判断的根据在于停止犯罪的原因是否属于“意志以外的原因”?如果是的话,要认定为犯罪为未遂。其中,所谓的“意志以外的原因”的认定要同时考察这些原因的“质”与“量”的要求,即这些原因是阻碍行为人继续进行和完成犯罪活动的因素,同时在程度上还应该是足以阻止其犯罪意志的。在二者的判断上,可以套用著名的弗兰克公式:能(或客观不能)达目的而不欲时,为犯罪中止,欲达目的而不能时,为犯罪未遂。但关键是如何判断到底是“能”与“不能”?这些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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