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驾驶罪的规范及完善.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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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 8月 学 术 交 流 Aug.,2011 总第209期 第8期 AcademicExchange SerialNo.209 No.8 危险驾驶罪的规范与完善 董 玉庭 ,黄大威 (1.黑龙江大学 法学院,哈尔滨 150080;2.哈尔滨理工大学 法学院,哈尔滨 150080) [摘 要]危险驾驶罪的犯罪构成要从行为侵害的法益、行为类型、行为主体等方面进行分析。 追逐竞驶行为和醉酒驾驶行为都要考虑行为的公共危险性。醉酒驾驶应考虑情节,而不应一律定 罪。危险驾驶罪的罪数形态实质是界定该罪与交通肇事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危险驾 驶罪及相关酒驾肇事的立法缺陷,一是醉酒认定标准单一而有失科学和-Aft-;二是只有两种行为 类型,造成刑法对同类高风险行为评价失衡;三是罪名归纳与行为类型不统一;四是对酒后驾驶处 罚的阶梯档次尚待完善。 [关键词]追逐竞驶;醉驾;危险驾驶罪 [中图分类号]D91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8284(2011)08—0057—06 刑法修正案 (八)增设了危险驾驶罪 ,关于本罪设置 的合理性 的争论仍在继续 ,但作为现行有效的 法律 ,关注该罪的认定及立法完善理应成为当务之急。根据刑法规定 ,所谓危险驾驶罪 ,是指在道路上 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 ,情节恶劣 ,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 的行为 。 一 、 危 险驾驶罪犯 罪构成 分析 (一)本罪侵害 的法益是道路交通安全 。任何犯罪 的成立 ,都必须 以侵害或威胁刑法所保护 的法益 为前提 ,不具有法益侵害性或威胁 的行为是不能被认定为犯罪 的。危险驾驶罪规定在刑法典分则第二 章危害公共安全罪中,可知危险驾驶罪所侵犯的同类客体应该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人或多数人 的 生命 、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利益 ;其直接客体,应该是道路交通安全 ,因而立法者将其规定在刑法第 133 条之一,列于交通肇事罪之后。对于没有威胁刑法所保护的公共安全的行为便不能被认定为本罪。如 在荒野 的短距离醉酒驾驶 ,对公共安全并未造成威胁 ,不应认定为犯罪 。 t (二)本罪 的客观方面认定需要考察行为 、犯罪地点 、犯罪工具 、情节等要素 。作为本罪犯罪构成 的 必要要素 ,首先强调犯罪地点与犯罪工具 。犯罪地点是道路 ,犯罪工具是机动车 。所谓道路 ,根据 《道 路交通安全法》第 119条的规定 ,“道路”,是指公路 、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 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 通行的地方 ,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可见 ,道路具有公共性和通行 目的性 ,符合 这两个特征 的即应认定为道路 ,并非只有在公路上驾驶才可能构成本罪 。如在学校 、厂矿 的公共车道 、 人行道等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 的地方均属于 “道路 ”范畴 。鉴于本罪 的法益是道路交通安全 ,关系到不 特定或多数人 的生命 、健康或财产安全 ,而犯罪地点 “道路 ”的认定 ,及路况情况是行为是否侵害刑法所 保护 的公共安全法益 的决定 因素之一 。行为人驾车 的时间 、人流和车流状况等要素在 内的路况环境 ,直 接影响行为的危害程度 。例如 ,在车流量少的深夜追逐竞驶与在车辆高峰时段追逐竞驶相 比,前者的社 会危害程度 明显较轻 。 本罪的犯罪工具是机动车。根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 119条 的规定 ,机动车是指 以动力装置驱动 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 的轮式车辆 。总结机动 车的类型包括大型客车 、牵引车 、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 、大型货车 、小型汽车、小型 自动挡汽车、低速载 货汽车、三轮汽车 、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 车、轻便摩托车等。需要强调的是 ,由于我 国 《道路 [收稿 日期]2011—06—15 [作者简介]董玉庭 (1969一),男 ,内蒙古通辽人 ,研究生 院院长 ,教授 ,博士研究生导师 ,从事刑法学研究 。 · 57 · 交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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