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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城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设置管理的知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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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城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设置管理 暂 行 规 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国家对民办教育“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规范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设置管理,促进我市民办教育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省、安庆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不具备颁发学历证书资格的民办学校。 申请设置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教育培训机构,以及各部门、各单位面向本部门、本单位职工开展的非学历教育培训,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设置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应有明确的办学宗旨、培养目标、办学方案,不得举办实施军事、警察、政治等特殊性质的教育。 第四条? 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要认真执行民办教育办学的方针政策,自觉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的综合管理。? 第二章? 设置标准 第五条 ?设置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决策机构组成人员 1、学校董(理)事会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 2、法定代表人由董(理)事长或者校长担任。 3、担任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主要行政负责人(校长)应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能够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大专以上学历,具有三年从事教育教学的经验。 4、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行政负责人须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70岁。 5、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担任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董(理)事会成员。 二、教师队伍 1、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必须配备政治素质较高、业务能力较强的专兼职教师队伍。聘任教师和工作人员,应与其签定聘任合同书,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我市公办学校在编教师,经同意可在非工作日内到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兼课。 2、专兼职教师实行持证上岗制度,必须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 三、办学经费 1、有相对稳定的经费来源,保证教育教学正常运转。学校创办伊始,启动资金不得少于15万元,并附有效证明文件。 2、联合举办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须出具公证机关公证的联合办学协议书。 四、办学条件与教学设备 1、须具备与办学层次、办学规模相应的稳定、集中、符合标准的教学场地。举办全日制实行封闭住宿的学校,面积应不少于500平方米;专业性培训班(中心),面积不少于150平方米。要配有相应的教学设施。 2、自有校舍要出具产权证明。凡租借教学场地,自租借之日起,租借期限不少于三年,并出具有法律效力的租借协议书。但不得租借下列房屋作为教学场地: (1)简易建筑; (2)危房; (3)旅馆、饭店、舞厅等建筑物的一部分; (4)其它不适于教学活动的场所。 3、配有与教学层次、规模相应的图书、杂志、报刊等。 4、全日制封闭住宿的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须保证学员住宿宽敞、安全卫生;食堂须有卫生等管理制度,工作人员须持健康检查合格证方可上岗;宿舍须配有专职值班人员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 5、文化补习、艺术、体育、音乐、微机等教学设备、仪器必须自有,不得租借。 6、学校必须配备相应的消防设施。 五、机构名称 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名称应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准确反映其类别、层次和所在行政区域。 第三章? 申请程序 第六条 ?申请者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办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举办者、校长和培训机构名称、办学地址、办学内容、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设施、设备等)、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招生对象及范围等以及《桐城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申报表》。 二、举办者的资格证明。单位举办者应提交法人证书、营业执照的原件及复印件。个人举办者应提交本人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复印件及近期健康证明。 三、拟任校长的资格证明。提交拟任校长的职称证书或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以及近期健康证明。 四、办学场地证明。自有办学场地需提交相应的房屋和土地产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租用场地应提交出租方的房地产产权证明的复印件(需加盖产权单位公章)、租赁协议(租赁协议应写明校舍总面积和租赁期限);消防治安、卫生合格证明等。 五、办学章程。主要包括机构名称、办学地址;办学宗旨、内容、规模、层次、形式等;资产数额、来源、性质等;董事会、理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产生方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出资人是否要求合理回报;学校自行终止的事由;章程修改程序;学校应规定的其他事项。 六、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首届会议决议(应写明时间、地点、参加人、决议内容,包括通过学校办学章程的决议、选举董事长和任命校长的决议、全体成员签字)、理事长(董事长)及理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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