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AA暴力犯罪和预防对策《 毕业论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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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力犯罪及预防对策 [摘要]:随着影响社会治安的各种消极因素的增多,社会犯罪尤其是暴力犯罪愈演愈烈,严重破坏了我国的政治安定和社会稳定。暴力犯罪是指行为人以暴力或者以暴力为胁迫手段内容,非法侵犯他人人身或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犯罪行为。暴力犯罪原因的多样性,决定了暴力犯罪对策的多样性,如果只依靠某一单项措施来控制暴力犯罪,显然不会奏效。研究暴力犯罪的对策,必须根据暴力犯罪的特点,成因和发展趋势,有针对性的对症下药,才会达到预防的目的。本文旨在从暴力犯罪的概念、特征、成因和发展趋势出发,针对预防暴力犯罪的各种对策提出一些建议。 关键词: 暴力犯罪 Violent crime 特征 成因 发展趋势 预防对策 1暴力犯罪的概念和范围 1.1暴力犯罪的概念 人类的欲望就是生存的需求,但作为社会性动物,这种生存需求不仅仅具有个体性而且具有了社会性。当个体的需求和社会的需求发生冲突的时候,即个体对自由的追逐违背了社会总体正义理念的时候,个体的需求就是必须受到克制。社会规制个体的手段有很多,刑罚是最为严厉的。因此从本质上说,暴力犯罪是一种原生态的依靠身体强力实现个体自由的行为,但这种行为已经随着弱肉强食法则的没落而不得不面对刑罚的调整。 暴力犯罪是一种传统的犯罪形式,现代社会的暴力犯罪往往与其它的有组织犯罪结合,对社会治安造成了严重的危害。暴力犯罪所造成的社会影响,尤其是在公民心理上造成的影响是极大的,目前我国的刑事司法政策针对此类犯罪采取积极的“防控打”的多面一体策略。从上个世纪九十年代开始到现在,已有很大的成效,但是暴力犯罪在现代复杂的社会情况下,仍有上涨趋势。2007年公安部新闻发布会上所统计的数字声称2007年全国公安机关共立各类刑事犯罪案件474.6万起,与2006年基本持平。其中,严重影响群众安全感的爆炸、放火、杀人、强奸、绑架等严重暴力犯罪进一步减少,同比分别下降25.2%、11.3%、10.3%、1.9%和1.5%。(新华网) 从我国的刑事法律理论和现行法律看,暴力犯罪的概念并没有被我国的刑法具体作出规定,而只是在《刑法》第20条第3款特别防卫和第81条第2款假释限制条件的规定中涉及 “暴力犯罪”或“暴力性犯罪”这一概念。(注释:即:“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和“对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理论界通说认为所谓的“暴力犯罪”或“暴力性犯罪”本不是刑法上的概念,而是犯罪学中的概念,因为在各国刑法中,尚无哪一个国家在刑法典中系统、集中规定暴力犯罪这一类犯罪,而是泛指以暴力作为犯罪手段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行为。[1] 林亚刚《暴力犯罪的内涵与外延》 日本学者也这样认为暴力犯罪“是指伴随行使暴力的犯罪,典型的如强盗、暴行、伤害等。我国的学者对暴力犯罪的界定,代表性的观点主要有以下两种:(1)认为暴力犯罪“即为获取某种利益或满足某种欲求而对他人人身采取的暴力侵害行为。表现形式主要有: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强奸罪、抢劫罪以及以暴力为手段的流氓犯罪等,[2] 杨春洗、高铭暄、马克昌、余叔通主编。刑事法学大词书[M].南京大学出版社,1990.12.(2)认为:“所谓暴力犯罪,通常是指犯罪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胁迫而实施的犯罪。从刑法学的角度看,凡是刑法分则规定的以暴力为特征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各种犯罪都应该认为是暴力犯罪。”[3] 曹子丹主编。中国犯罪原因研究综述[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256. 但是这两种观点在某些角度上并不能完全反映暴力犯罪的全部内涵,应该说还有值得讨论的问题。例如,针对第一种观点刑法中的有些犯罪所使用的胁迫手段是以暴力为后盾的,因而,此种胁迫手段,同样具有暴力犯罪的本质特征,将其排除在暴力犯罪之外不妥。有一典型的抗税罪,如为抗拒缴纳税款打砸征税人员的车辆、打砸税管所公物的行为,也是视为使用暴力手段抗税,若对上述犯罪不视为暴力犯罪,是不妥当的。另外将暴力只限定为对人身的侵犯,也与刑事立法和司法实际不相符合。针对第二种观点可以这样考虑将暴力犯罪外延界定在“凡是刑法分则规定的以暴力为特征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各种犯罪都应该认为是暴力犯罪”的看法,也不十分恰当。 理由是:(1)如前所述,刑法中还有一些犯罪,法律条文并没有明确地将暴力作为犯罪构成要件,但所规定的犯罪只能是暴力,或者通常是以暴力手段实施犯罪,如武装叛乱、暴乱罪、劫夺被押解人员罪、暴动越狱、聚众持械劫狱罪、强迫他人卖淫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绑架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等。我们并不能因刑法没有明确将暴力规定为犯罪构成要件,而将具有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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