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文安与被告桂海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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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周文安与被告桂海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

原告周文安与被告桂海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 原告周文安与被告桂海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12)万民初字第128号 民事判决书 原告周文安,男。 委托代理人黄升,南宁市海宁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黄库保,南宁市经纬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广西梧州桂海旅游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桂海公司),住所地梧州市鸳江丽港4号楼五层北面。 法定代表人李钊。 委托代理人韦雨才,广西桂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周文安与被告桂海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2月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卢笙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文安的委托代理人黄库保、被告桂海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韦雨才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周文安诉称,2006年11月12日,原告与黑龙江省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以下简称黑建一司)签订一份《分包劳务合同》,合同载明:甲方(黑建一司)承建的广西(中海集团)桂海旅游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投资兴建龙母太庙扩建工程,因施工需要乙方(周文安)组织劳务人员、采购材料承揽灰雕、梁枋面彩绘、壁画及协调屋面瓦采购施工等系列工程,劳务报酬总造价为585360.76元。2006年11月12日起至2007年8月31日,原告周文安带领陆理峰、潘秀宏、杨廷基等11多名武鸣县民间艺人及农民技工,根据整个龙母太庙扩建布局和梧州龙母文化传承,在没有原始图纸资料的情况下,经过精心构思、独立创作、细致绘画完成了任务。2007年8月31日,经时任被告公司龙母太庙主任黄贵贤、总工程师黎 刚进行验收后签署“验收合格,基本符合要求。”截至2008年12月1日止,被告累计支付了32.2万元给原告(其中含黑建一司预先支付1.2万元)。此后,桂海公司对尚欠的原告的263360.76元一直是认可的,但始终不予支付。另外,在2008年3月27日,原告还与被告桂海公司签订了一份《塔楼壁画制作协议》,被告委托原告制作塔楼壁画,劳务报酬造价84672元,至2008年5月12日止仅付5.5万元,欠款29672元也一直是认可的,但却始终不予支付。原告认为,本案被告桂海公司是适格主体,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黑建一司超越代理权限与原告订立《分包劳务合同》,其行为应视为代理被告分包的。原告发现黑建一司没有复制文物字画的经营项目,要求更改与桂海公司变更劳动合同未许。最后,由建设方桂海公司直接拨付劳务报酬给原告周文安。可见黑建一司与原告签订的《分包劳务合同》构成了表见代理。故本案被告应是桂海公司。从客观事实上看,此项劳务共同其受益方是桂海公司,劳务价格也是桂海公司确定的,验收也是桂海公司会同有关部门共同验收通过的。故此将桂海公司作为本案被告有法可依。被告桂海公司拖欠原告劳务报酬多年,原告从不间断向被告追讨,主张权利,但被告的法定代表人却采取躲避办法拒付。被告拖欠劳务报酬于法不容。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桂海公司:一、支付拖欠原告制作灰雕、壁画、梁画农民技工劳务报酬263360.76元及利息(从2008年12月1日起至起诉之日止为54085.62元)。 二、支付拖欠原告制作塔楼壁画农民技工劳务报酬29672元及利息(从2008年6月12日起至起诉之日止为6127.74元),以上第一、二项合计353246.12元。三、支付拖欠原告农民技工劳务报酬,自起诉之日起至本案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利息,利息以本金293032.76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商业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四、本案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向法院提供的证据有:1、《分包劳务合同》,证明被告为该项目的建设单位,根据《合同法》规定的表见代理,原告足以相信自己是为建设单位即被告提供艺术劳务服务的,被告是本案适格主体。2、《塔楼壁画制作协议》,证实被告委托原告制作塔楼壁画,被告应 承担支付欠款责任。3、完工验收,证实工程经双方验收,有被告方代表黄贵贤、黎刚签署:验收合格,基本符合要求。4、被告方代表黎刚签字的龙母庙扩建灰雕、壁画、梁面彩绘工程造价汇总表及计算表,证实被告承建龙母庙扩建灰雕、壁画、梁画彩绘劳务造价总计:585360.76元。5、被告付款对帐记录,证实截至2008年12月1日,被告已支付灰雕、壁画、梁面彩绘工程款累计31万元;2008年6月12日已支付塔楼壁画制作款5.5万元。 6、催告被告支付灰雕、壁画、梁画欠款的申请书,证实原告2009年4月27日、2010年1月15日、2011年9月23日曾向被告三次书面催收欠款,有被告公司工程部的副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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