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执行异议申请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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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执行异议申请书

原告执行异议申请书 篇一:执行异议申请书 执行异议申请书 申请人:杨斌,男,1962年4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县湾沚镇新竹行政村,身份证号请求事项: 请求依法撤销(2014)芜中执字第328号执行裁定书 。 事实与理由: 原告夏颜诉申请人杨斌及被告崔德明、芜湖宏安建筑安装公司、陈其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贵院审理,虽作出(2013)芜中民一初字第00162号判决,但该判决在执行过程中,原被告已经达成协议:2014年1月27日,原告与被告杨斌协商不再履行该判决书,并就该欠款的给付问题另行签订了协议书。此后原告又依据该协议书向芜湖县人民法院起诉,芜湖县人民法院就同一事实于2015年3月6日作出(2014)芜民二初字第00371号判决书,由于该案另一被告上诉,还在诉讼期。 申请人认为,贵院依据(2013)芜中民一初字第00162号判决书作出执行裁决,因原告与被告杨斌协商不再履行该判决书;另该案因原、被告就同一事实达成了新的协议,已经转移为新的民事行为,且处在诉讼期,故贵院作出的(2014)芜中执字第328号执行裁定书无法律依据。 综上,为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5条的规定,特向你院提出执行异议,望贵院及时予以撤销。 此致 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附:1、协议书(复印件); 2、芜湖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篇二:执行异议申请书 执行异议申请书 异议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2号新闻大厦 负责人:岳鹰 职务:行长 被异议申请人:张松兴 异议事项:解除对(2015)深龙法执字第3263号案中林茂镇账户的查封、划款 事实与理由: 2015年6月25日,申请人与林茂镇、黄少云签订一份《个人授信协议》(8150611164008),约定:申请人向林茂镇、黄少云提供总额为人民币300万元的可循环授信额度,授信期间为120个月。同日,原告与被告一签订《个人授信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林茂镇愿意以其所有的位于公园大地花园五期37栋A座1602的房产作为抵押,上述房产依法办理了抵押登记。同日,申请人与林茂镇签订《个人授信最高额质押合同》约定:林茂镇愿意用自己所有的或依法有权处分的一笔金额60万、五年期定期存单作为作为质物出质给原告。由于该存折账户已经质押给申请人,被申请人无权申请划款。 基与以上理由,法院在执行(2015)深龙法执字第3263号涉及的林茂镇账户是时损害了异议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恳请法院终止对该账户的执行。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异议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一日 篇三:执行异议(来自:WWw.cssyq.Com 书业网:原告执行异议申请书)申请书 篇一:执行异议申请书申请人:(基本情况)请求事项:χχχχχ纠纷一案,业经人民法院两审终审判决,与χ年χ月χ日送达生效,进入执行程序。讼争标的χχχ, 系χχχ,人民法院判决χχχ,剥夺了我的χχχ权利,特提出异议。请求人民法院处理好χχχχχχ纠纷问题后再予执行。事实和理由:(写明案件的经过、事情起因、争讼标的及法院判决的结果等)此致χχ人民法院申请人:年 月 日篇二:执行异议申请书申请人 :北京%#%¥%公司注册地 :北京市住 所: 北京市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诉申请人企业借贷纠纷一案,经贵院缺席审理,做出(2008 )一中民初字第号终审判决,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已进入执行程序。贵院依据(2009 )一中执字第号裁定书对申请人的银行存款采取了冻结、划拨措施,申请人认为原生效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提出异议。请求事项 :一、 裁定中止执行(2009 )一中执字第号裁定书; 二、 暂缓将已划扣的申请人资金给付原告,以免造成申请人损失无法追回;三、 解封申请人已被冻结账号,以免扩大申请人的损失。事实与理由:2009 年 ,申请人的公司银行账户被采取了查封、冻结措施,部分款项被扣划,对公司财产及商誉造成了极大损害。经到贵院了解,方知北京公司诉申请人企业借贷纠纷一案,经贵院缺席审理,做出(2008 )一中民初字第号终审判决,已进入执行程序,对此申请人深感愤慨,对该生效判决,提出异议与理由如下:一、申请人从未向原告借过任何款项,申请人对于原告及向原告借款300 万元之事也一无所知。十多年来原告也未曾电告、函告或来人索要借款,申请人亦从未收到过原告的催款通知或其它书面文件。二、申请人从未接到贵院关于本案件的诉讼文书及通知,对本案件的诉讼程序进展亦一无所知,法院在申请人没有收到任何诉讼文书和通知的情况下径直缺席判决是草率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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