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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建议书

政府采购建议书 篇一:关于政府采购的意见和建议 关于政府采购的意见和建议 一、现行采购过程中存在的一些问题 1、个别县、市、区未实行采管分离,对监督管理工作带来较大的影响; 2、由于政府采购实施细则迟迟未出台,造成在政府采购活动过程中的操作性和实务性不强; 3、政府采购专家在数量上还是不能完全满足政府采购评审工作需要,加之对政府采购专家管理和评审约束不够强,政府采购结果评审不够公平的结果时有发生; 4、采购人作为政府采购当事人之一,其权利太大,出现问题又得不到有效的监督,采购人的不公平是造成质疑投诉的主要原因之一。 5、政府采购执行机构的队伍建设急待加强,在职业道德和专业素质两方面必须大力提升才能真正满足政府采购事业发展的需要。 6、招标投标法与政府采购法两个系列的法律之间,多年来一直存在交叉、冲突和矛盾。 二、对策和建议 1、建立形成一整套内外结合、全方位、多层次、科学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 一方面要内、外监督相结合。外部监督包括建立特约监督员制度、引入司法公证、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监督、审计监督、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社会公众和新闻监督。内部监督要形成决策、执行、履约三阶段的制约监督机制,决策与采购执行分开、采购执行与合同履约监督 分开,规范操作规程使各操作环节之间具有一个严密的监督制约,做 到记录详实,交接有序,追朔有源,整体上形成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内部完善、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另一方面要构建全方位、多层次的监督体系。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对政府采购活动进行定期监督检查,将从采购项目信息发布开始到供应商产生、专家选评、评标过程及结果、中标考察、合同履约等全过程均纳入监督范围。达到对某一项目在采购执行的事前、事中、事后进行全方位、多层次的监督,将不公正和腐败行为消灭在萌芽状态,彻底杜绝暗箱操作和腐败现象的发生,使政府采购成为名副其实的“阳光工程”。 2、呼吁监管部门尽快出台实施细则,使采购活动能够在一个较为规范的法律体系下开展工作。 我国进行政府采购管理的探索才短短的几年,与西方200多年的发展历史相比,我们还处于尝试阶段,各方面还不成熟。从西方国家的经验来看,成功的政府采购制度必须建立在完善的管理体制之上,并将管理模式法律化、制度化。《政府采购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但是其仅确立了我国政府采购的基本法律框架,实际操作性较差,为了确保执行力度,还需根据法律规定,对《政府采购法》颁布以前制定的有关政府采购的规章制度进行全面清理,在此基础上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和一系列的规章制度,包括政府采购的预算和计划编制、信息发布、政府采购的程序和方式、机构设置和权责的划分、资金拨付、监督检查、质疑和投诉等制度。 3、以信息化建设提速政府采购工作。 充分利用现代电子技术,从减化政府采购环节和手续、节省政府采购时间、提高政府采购成功率入手,加强政府采购工作改革,大力发展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加强政府采购部门与政府相关部门和供应商之间的交流沟通。充分利用网络平台作用,及时地发布政府采购法 律、法规、规章制度、采购信息等动态信息,增强采购透明度。实行网上信息采集、招标操作、数据管理、实时监控和后续管理等多种操作,从而降低采购成本,提高采购效率。同时加强政府采购网络的各项数据监控管理,让网络真正服务于政府采购工作。 4、建立政府采购评审现场监督制度,对评审专家评审行为和现场监督做出具体规定。 政府采购将定标授权于对开标项目前因后果不甚清楚的临时抽取的兼职评委,但从体制上说兼职评委责任心是有限的,他们隶属于各个不同部门,从事着各种职业,即使名字列入评委库也仅是偶尔被随机抽取到,评委仅是政府采购工作中一个匆匆过客,虽然责任心与敬业心有高有低,评标疏漏与缺陷在所难免。但要真正追查起他们责任来,似乎缺乏名正言顺的依据。由于现在的专家库中专家总体数量较少、分布不均匀,专家素质参差不齐,权责不对等,评审专家的违规成本较低,致使评审不公正的情况时有发生违背了公平公正的原则,虽然《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03]19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各级监督机关要对属于行政监督对象的专家的个人行为加强监督检查,涉及有关违规违纪行为的,要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关人员行政处分”,但由于没有明确监管的主体,在实际工作中,鲜有监察、纪检部门出现在评标现场,而且即使监管主体在现场,往往也只能监管评标程序,对于评审专家的评标合理性的监督形同虚设,出现问题,很难取证。并且规定中所提的“有关规定”究竟是什么规定呢?无从查证,也无从遵循。《管理办法》对采购代理机构在评审中的作用也未予以明确。同时,《管理办法》规定评审专家应独立评审,自己对评审结果负责,造成评审专家的自由裁量权过大,对评审专家的评审结果,采购代理机构不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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