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事故的归责与安全管理(8.5下).pptVIP

学校事故的归责与安全管理(8.5下).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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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安全成为目前社会关注的问题,有多方面的因素。 教育观念的变化 家庭关注度过高 安全问题的频发 教育观念的变化 学校是教书育人的地方 以人为本——“四生”(生命、生活、生长、生成) 人的价值(精神)生命/物质生命 生命不保,何谈教育? 家庭关注度过高 4-2-1家庭结构 孙云晓 1992年:《夏令营中的较量》 2002年: 《千年警示钟》 中国的父母普遍反对孩子探险,一旦发生意外伤害,则常常把学校告上法庭;日本的父母则普遍支持孩子探险,发生意外自己负责,对中国起诉学校的现象不可理解。 中日两国国民对待孩子及教育的态度的差异,或许才是两个民族的真正差异,一个让孩子置于死地而后生,一个让孩子置于蜜罐而后苦。 日本国民不惧怕风险与代价,给教育一个宽松的环境,放手让孩子磨练;全中国的父母没在一起开过会,却几乎都会说一句话:“孩子,只要你把学习搞好了,别的什么都不用你管”。 事故放生后,多数家长不能理性维权 在学生受害事故发生后,或因伤害后果严重,或因关切心理,或因情绪激动,多数家长不能通过正常途径解决纠纷,主要体现在: 第一,80%以上的案件在起诉前或诉讼期间曾到学校纠缠,甚至到有关部门长期闹访,扰乱教育部门正常工作秩序。 第二,在诉讼请求中,多数家长提出了高额的诉讼请求。某学校损害赔偿案件中,家长就提出高达300余万元的诉讼请求。 第三,多数家长不能正确厘清责任。在所有的起诉案件中,均要求学校承担100%的责任,即使是在正常的体育竞赛中受到伤害的,也未见任何家长同意承担部分损失。 安全问题的频发 2012年,全国公办中小学校共约37.8万所,在校生1.9亿多人,每年因各种事故非正式死亡1万多人,相当于平均每天死1个班的学生 ; 在实际的调查中,中小学大概平均每校每年发生1起学生伤害事故 ; 调查表明小学高年级、初中的事故发生率最高 ; 近几年,几次重大的学生安全事故引起社会高度关注 学校安全问题实际上是学校办学活动中必然要面对的风险,要树立风险意识。 学校伤害事故——雨后春笋、层出不穷 学校领导——焦头烂额、疲于应付 受害学生家长——痛不欲生、悲愤难容 班主任和任课教师——提心吊胆、杯弓蛇影 众多学校因噎废食,采取了一些消极预防手段。主要存在以下现象: 第一,多数中小学取消实验课。 第二,体育课变成看电视体育比赛课,尽可能减少学生的体育活动。 第三,对于学生扰乱课堂秩序、不按时上课等违反纪律的行为,不敢教育或批评,避免学生思想接受不了自杀。 第四,取消春游、秋游,尽量不组织学生参加劳动实践或外出活动,以求降低风险。 第五,尽量缩短学生在校逗留时间,要求学生准时到校、按时离校。 第六,课间不让学生到操场或走廊玩和跑,要求学生除了上厕所就是乖乖坐在教室里。 第七,一些学校甚至在组织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时事先和家长签订“生死状”,欲图最大化地免除学校的赔偿责任等。 学校发生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成为困扰学校、教师教育实施的重要问题 。 究其原因,主要有: 责任不清楚 处理程序不规范 赔偿经费缺乏必要的保障 内容提示 学校事故中学校责任的法律规定 当前学校事故的主要类型及其归责 学校事故处理的程序 学校事故的安全管理 一、学校事故中学校责任的法律规定 什么是学校事故?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 时间+空间+侵犯客体(人身) 从时间上看,包括: (1)学生合理的到校时间与合理的离校时间的中间时间; (2)教师要求学生提前到达学校或延迟离开学校的时间; (3)教师要求学生补课的时间; (4)课间休息时间; (5)体育课、实验课、劳动课等课上时间; (6)学校组织学生参加集会、比赛、演出、参观、旅游、军训等活动的路上或活动期间的时间等。 从空间上看,包括: 学校的教室、走廊、操场、图书馆、游泳池、食堂、宿舍等所有由学校管理的场所,以及学校的教育教学及生活用具、用品、设备、设施等。 从侵犯的客体上看,专指生命健康权,而非其他合法权利。 普遍存在的两个认识 1、学生只要在学校里发生安全事故,学校是脱不了责任的。 2、家长把学生送到了学校,学校就是学生在校期间的监护人。 是这样吗? 判定学校事故中学校责任的主要法律依据 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60条 2002年颁布了《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2010 年《侵权责任法》 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60条: “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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