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及其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ppt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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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及其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本次课的主要内容 一、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二、学生的法律保护 三、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一、学 生的权利与义务 联合国对权利的界定 《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 1979年起草,历时10年,1989年完成. 公约之前,1924年有儿童权利宣言,1959年联合国大会制定了新的儿童权利宣言.确立了儿童不受歧视、最大利益、特别照顾、免费初级教育、不受虐待剥削和买卖等十项原则。 联合国儿童公约规定儿童的权利 该公约规定: 儿童享有生命权 受父母照料权 就影响其本人的事项发表意见权 不受虐待、剥削和忽视权 困境儿童得到国家特别保护权 健康权 社会保障权 受教育权 我国对未成年人儿童权利的界定 中国政府于1991年批准了《儿童权利公约》,从此加入了承诺对儿童承担义务的国家行列 1991年9月4日,第七届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该法于1992年1月1日起施行 ,2006年进行了修订. 其他与儿童权利权利相关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作为未成年人应该享有的权利 第三条 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育权,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   未成年人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平等地享有权利。 四大权利含义 生存权是指未成年人享有其固有的生命权、健康权和获得基本生活保障的权利; 发展权是指充分发展其全部体能和智能的权利; 受保护权是指不受歧视、虐待和忽视的权利; 参与权是指参与家庭和社会生活,并就影响他们生活的事项发表意见的权利。 案例分析(一) 江西省某初级中学为了加强对学生的管理,居然要求初三年级各班“民主选差生”,当选者要向学校交500元押金。如当选者有违反校纪的情况,要么被没收押金,要么被勒令退学。这一举动引起了当地家长和一些教育人士的质疑。 请问案例中的学校的做法是否妥当?侵犯了学生哪方面权利? 案例分析与法条依据 第一,民主选差生侵犯了学生的人格尊严权 宪法第38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式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学生也是公民,其人格尊严同样受法律的确认和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充分发展。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8条规定,教师应履行“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还规定了教师侮辱学生的法律责任。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一条也明确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第二,对问题学生进行勒令退学处分,侵犯了学生的受教育权 《义务教育法》和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都明确规定,不论任何情况,学校都不得开除未成年学生。 学校教育学生离不开对学生的管理,学校管教学生就具有相应的管教权。对于学生的错误行为学校有权也应该对其进行教育。 受教育权是法律赋予每个公民的一项基本而神圣的权利,受教育权的拥有是未成年人成长和发展的基础。每个人在法律面前都是平等的,每个学生在教育面前也应该是平等的。学习好坏与否、家庭贫富与否、身体残疾与否……都不能作为是否享有受教育的标准,只要是中国的公民就具有受教育权。学校有义务保障正常儿童、残疾儿童、问题儿童、家庭困难儿童、少数民族儿童等所有未成年人受教育权的义务。 案例分析(二) 老师擅拆学生信件致其越窗坠楼摔伤赔偿纠纷案 杨新宇16周岁,是天津市第48中学初三、二班学生。一天下午,其班主任王斌去教室时,发现杨新宇旷课不在,看见他的书包及钱夹在课桌内,在察看钱夹时发现一封早恋情书,便将书包、钱夹、信件拿到办公室。杨新宇回来上课时,发现书包被班主任拿走,便前去索要。王斌让杨新宇说清早恋情书问题,杨拒谈,并抢夺了部分信件及书包要走,被王斌抓住不放。而后校团队书记陈利民赶到,将杨新宇抱住。杨当即将信塞入口中。陈利民抠杨的嘴,未能抠出信。杨力图挣脱,双方撕拽进入三楼阅览室内。此时,校方在场人员提出,让杨将信吐到阅览室里屋炉内烧掉。杨新宇便含信进入里屋。当图书管理员杨颖强进入里屋时,发现杨已站在窗台上,便上前阻拦,被杨新宇蹬倒。杨新宇从三楼窗户逃脱摔伤,致右肋骨干骨折、第六胸椎压缩骨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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