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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乐死与临终护理伦理道德 护理学院 张梅 第一节 死亡标准的演变及伦理意义 第二节 安乐死与尊严死的伦理道德 第三节 临终护理的伦理道德 死亡标准的演变 传统的死亡标准:心肺标准 ——呼吸心跳停止 死亡标准的演变 传统死亡标准遭遇挑战 布须曼人爬出浅墓,人“死而复生” 心脏暂时停止跳动:CPR复苏 现代人工维持血液循环、呼吸机维持呼吸,出现“植物性生命” 1967年换心、现代技术下换肺 案例 某社会科学院清史专家因昏迷住进医院,被诊断为持续性植物状态(PVS),他妻子在联合国工作,赶回来看望他,他毫无反应。妻子回去前对医院说,她丈夫去世后通知她即可,后事由单位料理。患者每年所需医疗费用约为20个教授一年的工资。八年后患者死于肺炎。 讨论与思考 患者是否已经死亡? 能否撤除生命维持措施? 由谁来做此决定? 使用短缺医疗资源维持他们的生命对其他患者是否公正? 死亡标准的演变 脑死亡标准 脑死亡(brain death)是全脑不可逆地丧失功能,包括大脑、小脑和脑干功能。 1968年,哈佛标准 (1)不可逆的深度昏迷 (2)自主呼吸停止 (3)反射消失(主要诱导反射) (4)脑电波平坦(等电位) 凡符合上述标准,并在24小时或72小时内反复多次检查,结果一致者,即可宣告死亡。 排除体温过低、镇静剂或其他代谢原因导致的可逆性昏迷;对婴幼儿的脑死亡诊断必须慎重。 脑死亡标准的伦理意义 有利于准确地、科学地确定死亡 有利于维护死者的尊严 有利于开展器官移植 有利于节约医疗资源 脑死亡标准的伦理意义 有利于准确地、科学地确定死亡 有利于从人的本质特征去确定人的存在 有利于维护人的生存权 脑死亡标准的伦理意义 有利于维护死者的尊严 作为“社会人”已经死亡,没有生存价值,可以宣布死亡,让患者有尊严的离去。 有利于开展器官移植 供体需求增加 关键在于非常新鲜的器官 脑死亡标准的伦理意义 有利于节约医疗资源 对家庭而言,增加家属的经济和心理负担,扰乱了家属原有的生活的工作规律。 对社会而言,是一种巨大的医疗资源浪费,严重影响了公共卫生资源的公正合理分配。 脑死亡的立法 现状 脑死亡标准在医学界是得到了广泛认可, 世界上已有80多个国家和地区承认脑死亡标准。 脑死亡作为判断标准,直接以立法承认的只有10多个国家,如芬兰、美国、德国等。 我们国家没有脑死亡立法。 脑死亡的立法 质疑 有悖人道主义原则 剥夺了病人的生命权 加重家属的情感负担 脑死亡判断的隐蔽性 案例 某社会科学院清史专家因昏迷住进医院,被诊断为持续性植物状态(PVS),他妻子在联合国工作,赶回来看望他,他毫无反应。妻子回去前对医院说,她丈夫去世后通知她即可,后事由单位料理。患者每年所需医疗费用约为20个教授一年的工资。八年后患者死于肺炎。 讨论与思考 患者是否已经死亡? 能否撤除生命维持措施? 由谁来做此决定? 使用短缺医疗资源维持他们的生命对其他患者是否公正? 死亡观 死亡是神的安排,无法摆脱,恐惧,对永生的追求 死亡是生命过程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坦然面对死亡,追求有意义的一生和坦然心态面对死亡的降临。 树立正确的科学的死亡观 承认自然规律,坦然面对死亡 充实人生价值,无憾迎接死亡 破除迷信,正确看待死亡 减轻身心痛苦,平静进入死亡 第一节 死亡标准的演变及伦理意义 第二节 安乐死与尊严死的伦理道德 第三节 临终护理的伦理道德 什么是安乐死? 安乐死(enthanasia) 是指患有不治之症或濒临死亡的人,由于身体和精神的极度痛苦,在病人及家属的要求下,经医生认可,通过一定的法律、道德程序,对其停止救治或施以人道的方式使其无痛苦的死亡而采取的措施。 安乐死的历史演进 希波克拉底:“不要去治疗那些已被疾病完全征服的人,须知医学对他们是无能为力的。” 《黄帝内经》:病不许治者,病必不治,治之无功也。 摩尔在《乌托邦》一书中提出,由牧师向痛苦而又无望的人建议,劝导其自杀,或“接受神的意志”致死 培根说:“医生的职责是不但要治愈病人,而且还要减轻他的痛苦和悲伤,这样做,不但有利于他健康的恢复,而且也可能当他需要时使他安逸地死去。” 1936年英国成立了自愿安乐死协会,一些地位很高的人士也参加了这个协会。 安乐死的历史演进 1938年在美国、1944年在澳大利亚和南非也相继成立了同样的协会。 希特勒借安乐死的名义,先后杀死了大约600万犹太人,安乐死运动遭到了人们的普遍非议,在之后几十年的时间里臭名昭著。 1976年,在日本东京召开了人类历史上第一届安乐死国际讨论会,发表了“应尊重人‘生的意义’和‘庄严的死’”的宣言。 1980年,“国际死亡权利联合会”宣告成立。 纳粹德国的“安乐死” 20世纪初,德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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