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末论文法与文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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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末论文法与文学

法与文学期末作业 从法律角度看《窦娥冤》 姓名:杜瑞雪 学号:0104149356 学院:税务学院 序号:20 摘要:关汉卿的代表作《窦娥冤》是元杂剧终悲剧的典范之作。本文试图从法律视角分析了其中涉及到的诸多法律问题,考察其中涉及的宋元时期的法律制度,寻找文学作品对于理解法理学问题,理解特定时代的法律制度问题的可能性和意义,通过这种方式,证明并初步探索法律与文学的关系。在此基础上,提出一种理解法律精神的角度——从文学的角度寻求法律的最高境界。 关键词:窦娥冤 法律视角 文学 一、文学中的法律问题 文学是抒发个人情怀、叙事达意的想象性表达方式,主要通过读者的想象来延伸坐着的表意空间,实现情感上的呼应诉求,文学通过真实情感的流露,为法律孕育了生动,也就成了法律解读寻求突破的视角和资源。因而法律也多了一个为人们所知的传播渠道。在文学的世界中,在法律的约束之下被忽略的人性的多重性和丰富性得到了生动的拓展和表达,让法律略感无能为力的人性的复杂和多样性得到了彰显。 二、《窦娥冤》中法律问题的表现 元代文学成就最高的是元杂剧,其中占重要地位的是关汉卿的《窦娥冤》,取材于汉代东海孝妇的故事。内容是本孝敬婆婆的媳妇竟被官府处以死刑的冤狱故事。它在反映元代社会法律现象上的成就很大,下面就该剧中涉及到的法律制度逐一分析。 (一)债务问题 元朝建立以后,元世祖忽必烈至元三年:“钦奉圣旨:债负止还一本一利,虽有倒换文契,并不准使,并不得将欠债人等强行扯拽头匹,折准财产。如违治罪。”但是高利贷之风依然盛行,屡禁不止,这一点我们从《窦娥冤》的描写中可以得到比较充分的证实。 蔡婆说:“这里一个窦秀才,从去年向我借了二十两银子,如今本利该银四十两。”后来窦天章无力偿还,只得把女儿窦娥折准了四十两银子作蔡婆的媳妇。另外,蔡婆还向赛卢医放债十两银子;赛卢医也说:“在城有个蔡婆婆,我向他借了十两银子,本利该还他二十两;数次来讨这银子,我又无的还他。”说明当时高利贷是非常盛行的。 在窦娥的悲剧命运史上,高利贷如同狡猾的恶魔引诱她一步步走向绝路。除此之外,元代法律明文规定,禁止高利贷但对于以婚姻作补充的典雇子女的现象采取容许态度。《大元通制》有这样的规定:“诸以女子典雇于人,及典雇人之子女者,并禁止之。若已典雇,愿以婚嫁之礼为妻妾者,昕。”依这一规定,蔡婆的违法高利贷一变而成为合法的“典雇”童养媳。这种矛盾的现象既是生活的复杂性的表现,也是元代立法上的自相矛盾的漏洞的表现。 在法律的视野中,女性在社会和婚姻中的地位极其低下,不具有人的基本权力,却负有诸多“理所应当”的义务。这是中国古代社会一贯的观念问题,在作为社会主要力量意志的法律中更是这样,《窦娥冤》。所昭示的这一法律思想相当深刻。 另外,赛卢医赖债杀人、张驴儿父子以救命恩人自居而逼婚,体现的是违法的高利贷诱发出另外的违法现象,是使社会生活处于紊乱的恶性循环的一个祸根。可见因高利贷引发社会混乱,造成无视法律的情况古已有之,不胜枚举,早该严厉禁止。 (二)酷刑 “以威行刑”可以说是中国古代社会“一以贯之”的传统史。随着政治社会的演进,这种“威刑”逐渐法律化、制度化。一方面,在实体法上推行严刑峻罚;二方面,在程序法上实行刑讯逼供;三方面,吏治的腐败更导致了刑讯逼供的大肆泛滥。对此《窦娥冤》有极为深刻的揭露。讨论如下。 1.审判仪仗。所谓“喝撺厢”,也叫“喝堂威”,就是在官府开庭审案的时候,两厢的衙役大声吆喝,以达威吓原告、被告之目的。所以就官方而言是显威就原告被告而言则是威畏。 2.不打不招。元代法律规定:必须依法拷讯,不得辄加拷掠;严禁惨毒刑具,滥施酷刑。窦娥被屈打成招之后,桃杌判道:“既然招了,着他画了伏状,将枷来枷上,下在死囚牢里去。到来日判个斩字,押赴市曹典刑。”然则,窦娥对这黑暗腐败的司法的控诉却是震撼人心的。她说:“这都是官吏每无心正法,使百姓有口难言。”她还说:“衙门从古向南开就中无个冤哉!” 再者,我认为严刑峻法,刑讯逼供与中国古代国家形成的特殊途径和思想观念也密不可分。值得注意的是,战争与法律的这一特殊关系最终导致了中国古代法律深层理念的形成,其中之一就是一个“威”字。“威”字含义和形成有赖于中国古代特殊的生活样式,尤其是政治和法律生活样式。 在中国古代法律文化的深层结构里蕴涵着一个“威”的精神实质。于小民百姓而言,法律似乎就是“威”——“恐怖”的象征和体现。因诧中国古入对于法律也就缺乏一种亲近的感情。他们所感到的。只是一种深深的“畏”——“惧怕”。其实不然法,律是调节入与入之间的社会关系的,对于每个或大或小的集体都起糟平衡的作用,因而对于每一个成员的保障和限制都是相对的。基于这种认识,对法律应该有一个观念更新的进步。 (三)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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