缴费长短及基数高低对社保待遇的影响.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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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费长短及基数高低对社保待遇的影响

社保中心数据库中记录的员工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时间称为实际缴费年限,员工在实行社会保险缴费制度之前以及在机关事业单位中符合规定的连续工龄称为视同缴费年限。实际缴费年限与视同缴费年限之和为累计缴费年限,这是社会保险待遇享受的重要依据。缴费基数既是计算用人单位和参保职工缴费额多少的基础,同时也是计算职工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重要依据。国家制定的社会保险制度,充分体现了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的激励作用和效率原则,即缴费时间越长、缴费基数越高,缴费额越多,享受的待遇就越高。1.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在养老保险缴费制度以前参加工作、现行养老保险办法实施以后退休的“中人”还包括过渡性养老金)。  (1)缴费长短对养老保险的影响:首先,养老保险有最低缴费年限限制(通常要求累计缴费年限最低15年),如果不够最低缴费年限,则需要延长缴费至满15年方可退休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或者选择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相应养老保险待遇;其次,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为“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这里缴费年限每满1年发给1%,直接与缴费年限挂钩;再次,缴费年限越短,个人账户累积储存额越低,最后领取的个人账户养老金越少;最后,养老金调整通常也会与缴费年限挂钩,年限越长,调整增资金额也越高。(2)基数高低对养老保险的影响:首先,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会参与基础养老金计算,本人的平均缴费指数是用本人每月缴费基数与当地上年社会平均工资比较得来,所以,通过指数化方法,个人每月缴费基数都要参与到运算,缴费基数高低会直接影响基础养老金高低;其次,个人账户养老金是完全由个人缴费形成,缴费基数越低,个人账户累积储存额越低,最后领取的个人账户养老金越少。2.(1)缴费长短对失业保险的影响:《社会保险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是与失业前累计缴费时间挂钩的,累计缴费时间越短,享受期限也越短,1年以下将无法享受。  (2)基数高低对失业保险的影响:《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不得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失业保险金领取的标准由地方制定,各地并不统一,现行办法中有的地方采取地方统一发布定期调整的形式,与基数高低关联不强;但有的地方,如南京市自2009年1月1日起调整失业金计发办法,失业保险金标准按失业人员失业前1 2个月月平均缴费基数的40%确定,失业保险金标准与本人缴费基数相挂钩,按照缴费基数的高低确定失业保险金领取标准。  3.(1)缴费长短对工伤保险的影响:无影响。工伤保险缴费责任完全由单位承担,职工个人不缴费,不形成个人账户的积累,所以没有缴费年限长短的积累影响。但是,用工单位因此而逃避工伤保险责任可能得不偿失,因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依照本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2)基数高低对工伤保险的影响: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1至10级伤残的,享受一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工伤保险的伤残补助待遇(如按月伤残津贴、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及供养亲属抚恤金等通常是按照本人工资的一定月数计发。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计算工伤保险待遇时“本人工资”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所以,基数高低,将直接影响到工伤职工的伤残补助待遇。  4.(1)缴费长短对生育保险的影响:为了防范“不怀孕不参保,临分娩再参保”的逆向选择,很多地方的生育保险都规定必须有一定的最低缴费年限(大多为9个月或1年)。如果分娩前连续参加生育保险时间不满足最低缴费年限规定,将无法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或者必须延后缴纳符合规定期限后才能补支。基数高低对生育保险的影响:基数高低对生育保险的影响主要体现在生育津贴的领取上。一些地方规定生育津贴按照职工分娩时缴费工资基数乘以产假时间来计算。这样,缴费基数越高领取的生育津贴也越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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