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规划管理与法规-南毅.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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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规划管理与法规-南毅

第三部分《城乡规划法规文件汇编(2011年版)》提示 19、《防震减灾法》(节录)P884 为97年版,08年12月27日修订,内容有较大变化,由48条增至93条。 20、《消防法》(节录)P888 为98年版,08年10月8日修订,内容有较大变化,由54条增至74条。 21、《广告法》(节录)P890 22、《森林法》(节录)P891 为98年版, 09年8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第18条。 第三部分《城乡规划法规文件汇编(2011年版)》提示 23、《公路法》(节录)P893 为99年版, ①04年8月28日修正第50条;②09年8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第83条。 (注:《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2011年版]》P166为04年版) 24、《保守国家秘密法》(节录)P895 为88年版,2010年4月29日修订,内容有较大变化,由35条增至53条。 (注:《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2011年版]》P164为10年版,条款与88年版不一致) 25、《城市道路管理条例》(节录)P897 为96年版,2011年1月8日国务院令第588号修改第43条。 第三部分《城乡规划法规文件汇编(2011年版)》提示 26、《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节录)P899 27、《城市绿化条例》(节录)P901 为92年版,2011年1月8日国务院令第588号修改第27、32条。另外,国务院国发[03]5号取消第11条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审批和第22条的审批。 28、《自然保护区条例》(节录)P903 为94年版,2011年1月8日国务院令第588号修改第43条。 29、《基本农田保护条例》(节录)P906 为98年版,2011年1月8日国务院令第588号修改,第15条“征用”改为“征收”。 第二部分《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2011年版)》提示 第九章城乡规划编制管理与审批管理P202 第十章城乡规划实施管理P210 ◆P213城乡规划实施管理的地域范围 城乡规划实施管理的地域范围应当包括两方面: 一是根据《城乡规划法》第2、17、18条规定,规划部门实施规划管理为规划区范围内。《城乡规划法》第4、30、32、41条还规定,要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风景名胜资源,乡村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建设用地范围外不得设立开发区和城市新区。故规划部门对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实施规划控制,保障该土地按照规划使用性质使用;对于在建设用地以外申请建设的,不予许可;对于在建设用地以外违法建设的,依法查处。 二是根据《城乡规划法》第42条规定,实施行政许可权限范围为建设用地范围。 第二部分《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2011年版)》提示 ◆P222“建设用地规划管理中所称的建设用地,即建设项目获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后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许可的建设用地”。 根据《城乡规划法》第37、38条规定,建设用地规划管理过程中有两种情况,划拨方式供地的,没有取得土地使用权(必须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为条件,再向土地部门申请土地);出让方式供地的,已取得土地使用权。 第二部分《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2011年版)》提示 ◆P227图10-2出让地块建设用地审批管理程序……地块出让前……用地审核(现场踏勘、征询意见) 《城乡规划法》第37、38条规定划拨方式供地的,申请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出让方式供地的,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所以出让方式供地的,领取程序应当相对简单,不应与划拨土地相同。 第二部分《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2011年版)》提示 《城乡规划法》第38条规定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含义,应当理解为规划部门提出的规划条件(包括用地范围)已原封不动地纳入出让合同的,只要提供的材料符合要求,规划部门无需审查即发放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且出让方式供地的,提出规划条件前,规划部门应当踏勘现场、征询意见,以保障准确提出规划条件。《城乡规划法》第38、39条规定,土地出让前,规划部门依据控规提出规划条件;规划条件是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规划部门不得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擅自改变规划条件;规划条件未纳入出让合同的,出让合同无效。同时,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11条规定,出让前,包括条件在内的出让方案,需经政府批准。这是个双刃剑,既制约土地部门,也制约规划部门。规划部门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阶段才踏勘现场、征询意见,审核(改变)规划条件,则为时已晚。 第二部分《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2011年版)》提示 《城乡规划法》第38条规定规定规划部门根据控规提出地块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应当包括确定用地范围。实践中由于地块形状不同,规划条件、土地价格都可能不同,如不明确用地范围,规划条件难以准确提出,土地价格难以计算,开发商也难以算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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