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大学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管理办法-济源职业技术学院.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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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大学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管理办法-济源职业技术学院

济源职业技术学院 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勤俭办学的方针,加强教学、科研及其它资产的管理工作,增强师生员工爱护国家财产的责任心,认真履行各自的责任制,避免国有资产的流失,确保教学、科研及其它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教育部颁发的《高等学校设备器材损坏、丢失赔偿处理办法》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的一切物资均属国有资产。各占有、使用资产的部门必须自觉爱护,加强管理,严格遵守学院有关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切实防止资产的损坏和丢失,严禁私自处置,一旦发生损坏、丢失、私自处置,必须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条 学院各部门要经常对师生员工进行爱护国家财产的思想教育,要加强对物资管理工作的领导和检查,建立科学的保管和使用制度。 第四条 要切实做好学院资产的检验和维护工作,防止一切资产的损坏和丢失。 第五条 学院要本着批评教育、吸取教训、改进工作为主的精神处理损坏、丢失事故。 第六条 在处理事故当中,应根据具体原因、物资性质、当事人的一贯表现及事故发生后的态度区别对待。 第二章 赔偿界定与处理原则 第七条 属下列客观原因造成资产损失的,经主管部门鉴定或负责人证实确认,可免于赔偿。 (一) 因实验操作本身的特殊性引起的损坏,确属难以避免的。 (二) 因仪器设备本身的缺陷或使用年久,质量不良并接近报废程度,在按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正常使用时发生的损坏和合理的自然损耗。 (三) 经批准试用的仪器设备,试行新的实验操作或检修,或因实验操作本身的特殊性所限,尽管采取了预防措施但仍未避免的损失。 (四)由于意外事故或因客观条件的变化,且缺少事先预料的必要防护条件,经过了主观努力仍未能防止的损失。 第八条 属于下列情况的,可按损失价值酌情减轻赔偿或免于赔偿。 (一) 按照指导和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的,确因缺乏经验或技术上的不熟练造成的损失。 (二) 事故发生后,能积极采取措施减少损失程度,且能主动如实报告,认识较好的。 (三) 凡是在使用管理中,一贯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爱护仪器设备,节约器材,偶尔疏忽,以致造成损失的。 (四) 因工作性质所致,需经常移动而造成易碎、易损的低值易耗品和零配件的损坏,且所造成损失情况不严重的。 第九条 由于下列主观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的,均按损失价值赔偿。情节严重者要加重处罚。 (一) 不按制度又未经批准擅自动用或拆卸仪器设备造成的损失(包括待报废的仪器设备)。 (二) 不遵守操作规程或不按规定进行操作而造成的损失。 (三) 工作失职,管理不善,不负责任,擅离职守而造成的损失。 (四) 未经批准私自外借或挪作私用而造成的损失。未造成损失者,要按日收取折旧费。 (五) 明知故犯,违章操作,盲目蛮干,不懂而动,非公动用及其他主观原因造成的损失。 (六) 故意损坏者。 第十条 学生在实验课时,因主讲教师或实验室工作人员失职,对操作规程及注意事项交待不清楚,而造成设备器材损失的,教师和实验室工作人员应负有一定责任。 第十一条 因教学需要,学生借用的一切教学器材,一律收纳押金,作为损失赔偿预备金。 第十二条 凡私自处置设备器材者,如:将非经营性设备转为经营性设备、变卖、出租、外借等,除责令收回外,还要没收所得、经济处罚、行政处分,直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章 损坏、丢失赔偿价值的计算方法 第十三条 凡丢失者,尤其对民用性强的设备器材,如:照相机、收录机、电视机、计算机(器)、录像机、摄像机、电冰箱(柜)、电风扇等,原则上按该物原价值计赔。对其他仪器设备按新旧程度合理折旧后的价值计赔,超过折旧年限的按评估残值计赔。 第十四条 凡损坏后能修复使用者,按局部修理费、更换的零部件及所用维修材料等计赔。 第十五条 损坏严重,不能修复使用者,按损坏前的新旧程度合理折价计赔。 第十六条 因局部损坏或零部件的丢失致使整台设备报废者,按当时折旧后整台设备价值为计赔依据。 第十七条 损坏后仪器设备质量显著下降,但尚能使用者,按质量下降程度,酌情估价计赔。 第十八条 计赔价值的计算,可根据事故的情节轻重及当事人的认识态度,其计算比例可按物资原价值折旧后的50%-100%范围掌握。 第十九条 仪器设备折旧原则: 分 类 使用年限 备注 一、教学仪器专用设备 1、计算机设备类 4-7年 电脑、语音设备、财会模拟设备等 2、电子电工设备类 5-10年 电工电子、通信、多媒体设备等 3、制造技术设备类 10-14年 车削、热加工、磨、钳、铣、数控等 4、文体设备类 5-10年 体育器材、器乐、陶艺、造型等设备等 5、仪器仪表类 5-10年 天平、显微镜、测试仪等 二、一般设备 1、交通运输设备类 6-12年 客车、货车、轿车等车辆 2、供电设备类 15-20年 变压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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