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要求-国家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办公室.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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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要求-国家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办公室

国家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办公室 企业ODS进出口申请工作规则 一、总则 为履行《蒙特利尔议定书》及其修正案,规范实施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根据《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和《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则。 本规则适用于在我国申请列入《中国进出口消耗臭氧层物质名录》的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审批单。 申请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的企业必须是依法成立的经营实体,取得我国商务主管部门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的独立法人;有从事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业务的组织建制和内控管理规章制度;属于经营危险化学品的,有生产单位登记证、经营许可证;取得《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规定的消耗臭氧层物质生产、使用配额和销售备案登记。 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审批单的申请和审批实行网上登录与文件递交双轨制。申请企业须在“国家消耗臭氧层进出口管理办公室”网站上提交申请并同时向国家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办公室递交书面申请资料。 二、企业申请网上登录 企业申请网上登录在“国家消耗臭氧层进出口管理办公室”网站上进行,填写《进、出口消耗臭氧层物质申请书》。 申请书填写、系统操作须知、企业申请有关事项、进出口管理政策和动态等信息将由国家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办公室随时在网站上发布,企业可随时查阅或与进出口办联系查询、咨询。 三、企业申请书面文件 企业申请的书面文件包括: 1、进出口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申请书,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2、生产消耗臭氧层物质的企业应提交供货合同或订单、发票(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供货合同或订单、发票应包括用户名称、地址、进出口物质名称、包装单位和数量、总净重、目的港、供货时间等信息。 3、非生产所出口或含有的消耗臭氧层物质的企业(包括混配企业)除应提交供货合同或订单、发票外,还应提交购自合法生产消耗臭氧层物质企业的采购合同或订单、发票等证明文件。 4、申请出口HCFCs到第二条款国家(A2)应提交进口国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进口许可文件(复印件或电子扫描件),申请出口到第五条款国家(A5)应提交该国要求的进口许可文件(复印件或电子扫描件)。如许可文件文字为非英文,应附带提交英文或中文翻译件。 5、出口特殊用途(豁免用途、原料用途)消耗臭氧层物质,应提交进口国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并注明用途的进口许可文件。 6、若进口国要求出口企业提交我国有关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出口企业应及时与国家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办公室联系,并将进口国的详细要求以及证明文件清单和格式要求等以书面形式于申请进出口审批单时或提前提交给进出口办,以便进出口办及时办理或协调有关部门办理。 7、当申请的文件材料、内容(物质、数量、用户、用途和贸易国许可文件等)相一致情况下,可以一次性向国家消耗臭氧层进出口管理办公室申请《进出口审批单》,按进出口许可证部门的规定换领《进出口许可证》。对于文件材料、内容不相一致的情况,应分别按相一致情况分别单独申请,否则,不予办理审批。 8、为了防止进出口贸易过程中可能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和不可控风险,凡进出口过程中涉及三方贸易的,除应满足上述申请文件的要求外,还应提交第三方经销商与最终用户的购销合同、订单等,以证明最终用户与贸易国相一致,否则,不予受理。 9、出口回收的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时,应提供回收单位所在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为回收单位签发的回收证明,以及与回收单位的供货合同。 10、2份或2份以上申请书使用同一份证明文件和资料(如供货合同、订单、发票、贸易国证明文件等)时,将申请书按编号顺序置前,证明文件和资料一并附后即可。 11、如实申请进出口审批单,清关率原则上应不低于70%。不得申请尚未确定甚或弄虚作假的贸易业务。对于清关率低的情况,将核查其原因。 四、违法违规及处理 1、以下情况,包括代理其他公司或个体的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进出口业务,按《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办法》及我国海关和许可证管理规定进行处罚,停止受理其进出口申请: (1)提供虚假、伪造的贸易合同、订单、发票和证明文件等资料,或货物来源于非法生产、使用、销售或库存等; (2)以虚假业务、虚报资料骗取进出口审批单,甚或是为了其他目的或用于其他用途; (3)走私、夹带、混搭、伪报瞒报; (4)非法生产、使用、销售或购买消耗臭氧层物质; (5)取得进出口审批单后,擅自变更进出口许可证或关单内容(如目的国或港岸); (6)违反贸易国家的法规、规定,或被贸易国、国际机构列入黑名单、提出除名等; (7)任何方式的非法宣传、推销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 (8)违反国际公约和我国《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消耗臭氧层物质进出口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 2、整改及取消ODS进出口申请资格 出现违法违规情况,将进行查处,按期完成处罚、整改,取得海关、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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