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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碍学生就读普通班减少班级人数或提供人力资源与-tpedutw
身心障礙學生就讀普通班減少班級人數或提供人力資源與協助辦法
教育部 100 年9月 22日臺參字第 1000162704C號令
第一條 本辦法依特殊教育法第二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辦法所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以下簡稱學校),其範圍如下:
一、國民小學。
二、國民中學。
三、高級中等學校。
本辦法之適用對象,指以部分時間或全部時間就讀普通班之身心障礙學生(以下簡稱
身障學生)。
第三條 學校對身障學生就讀之普通班,應由各級主管機關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以
下簡稱鑑輔會)評估身障學生之需求後,提供下列人力資源及協助:
一、身障學生有特殊教育需求者:由資源班教師或巡迴輔導教師進行特殊教育教學服
務。
二、身障學生有生活自理或情緒行為問題者:依其需求程度提供教師助理人員協助。
三、身障學生有專業團隊服務需求者:依其需求安排特殊教育相關專業人員提供諮詢、
治療或訓練服務。
四、身障學生有教育輔具需求者:依其需求提供教育輔助器具 。
五、身障學生有調整考試評量服務 需求者:依其需求提供相關人力協助進行報讀、製
作特殊試卷、手語翻譯、重填答案等協助。
第四條 身障學生就讀之普通班,經鑑輔會就前條各款人力資源及協助之提供綜合評估後,
認仍應減少班級人數者,每安置身障學生一人,減少該班級人數一人至三人。但有
特殊情形者,不在此限。
第五條 身障學生就讀之普通班,其班級安排應由學校召開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決議,依學
生個別學習適應需要及校內資源狀況,選擇適當教師擔任班級導師,並以適性原則
均衡編入各班,不受常態編班相關規定之限制。
前項班級導師,有優先參加特殊教育相關研習權利與義務。
第六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就身障學生就讀之普通班減少班級人數,或提供人力資
源與協助之措施優於本辦法規定者,從其規定。
第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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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身心障礙學生就讀普通班
減少班級人數參考原則
102 年7月 25日北市教特 字第10237800300號函修正
一、臺北市政府教育局為辦理本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身心障礙學生就讀普通班減少班級人數
認定事宜,特訂定本原則 。
二、 身心障礙學生就讀普通班,由本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以下簡稱鑑輔會)
評估身心障礙學生之需求、提供人力資源及相關協助後,仍應減少班級人數者,得依本
原則減少班級人數,疑似身心障礙學生不酌減人數。
三、身心障礙學生就讀普通班減少班級人數應考量班級人數之多寡,其減少班級人數條件如
下:
酌減人數 代碼 減少班級人數條件
身心障礙學生其課程之安排、學習適應與普通班學生無顯著差義者:
0-1 1 、此類學生通常在普通班就讀並接受資源班之直接或間接服務,其課程
不減人數 之安排與普通班級學生相同。
0-2 2 、已依學生之個別需要,提供其學習輔具、環境調整與支援服務(如教
師助理員、巡迴輔導教師、相關專業服務)等之協助。
身心障礙學生具備下列任一類條件者:
1-1 1 、生活方面:有明顯感官、動作或功能上的問題者,學校生活僅需少量
協助。
1-2 2 、人際互動方面:不易與同儕建立關係,需指導其人際互動技巧。
酌減 1 人
3 、學業方面:
1-3-(1) (1)需導師額外作補救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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