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CE R50 机车灯光.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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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CE R50 机车灯光

ECE R113 對稱光型頭燈法規摘要表 NO 編 號 ECE R113 名 稱 對稱光型頭燈 ( ) 1 Headlamps (with a Asymmetrical Passing Beam) 2 版 本 2004/07/02 3 目 的 規範對稱光型頭燈近、遠光燈之配光要求與良好的照明 適用範圍 本法規適用 及 類車輛之頭燈 4 L T M N O L M1 M2 M3 N 1 N2 N3 O1 O2 O3 O4 L1 L2 L3 L4 L5 5 對應車種 √ √ √ √ √ √ √ √ √ √ √ 特殊條件:無 6 重要名詞 1.透鏡:意指頭燈組件最外側零件,用來將光經照明面傳出。 定義 2. 塗層:意指在透鏡外側覆上一或多層之特殊材料。 3. 類型A、B、C和D頭燈:意指提供不同配光的頭燈。 7 內容摘要 1.頭燈在正常使用下,在面對車輛行駛之震動後,仍能保持原有之配光特性 (方法與 及可用性。 基準) 2.頭燈應附有調整裝置以使其裝車後能因法規之須做必要之調整。若是以先 維持一水平再調整其垂直的設計,調整裝置不一定要提供水平的調整。對 反射鏡及擴散透鏡無法分割者則不需裝設,但須有其他的方式用以調整頭 燈。對各自以燈泡提供近、遠光燈之頭燈,調整裝置應能對個別光學系統 進行調整。 3. 上述規範不適用反射鏡無法分割之頭燈,其應符合第 9節之規定。 4. B、C和D類頭燈之配光性能穩定性試驗請參考附錄四。 5.若B、C和D類頭燈透鏡為塑膠材質,則需再依附錄六之規範進行試驗。 6.由燈前 25 公尺處之配光螢幕執行配光量測,配光螢幕請參考附錄三。 7.應以額定電壓無色標準鎢絲燈泡,且端點電壓調整至規定之參考流明值進 行頭燈檢查。 8. 無論是機械式、電子式或其他裝置在頭燈開關中,頭燈的設計應可使近光 燈與遠光燈互相切換。 8.1在正常的作用下,裝置需可承受50,000次的耐久試驗而不損壞。 8. 2開關需還能自動切換至近光燈。 8.3頭燈開關不可切換至近光燈與遠光燈之間的位置。 8.4使用者不能用常用工具調整燈型或變更位置。 9. 近光燈相關規範 9.1 近光燈須提供足夠清楚之明暗截止線(cut-off)以作為調整之用。明 暗截止線原則上為ㄧ水平直 線,類型 A、B、 C和D頭燈應位於水平線± 3度範圍內,並符合附件九2及4 之規定。 9.2應校準近光光束符合以下規定: 9.2.1 對側邊而言,光型盡可能對稱V-V線。 9.2.2 垂直方向調整,頭燈明暗截止線應對準H-H線下方二五0公厘 /100mm (燈具與屏幕距離25m/10m 之 1%)處,光型盡可能水平, ECE R113-1 並需符合附件九 4 、5 之規定。 9.2.3頭燈需對準H-H線,若頭燈只有近光燈需依9.3 到6.2.6所規定; 若有近、遠光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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