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十四年台闽地区公立国民中小学暨幼稚园教师申请介聘他县市服务.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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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十四年台闽地区公立国民中小学暨幼稚园教师申请介聘他县市服务

96年臺閩地區公立國民中小學暨幼稚園教師申請介聘他縣市服務積分審查參考原則 現行要點 審查參考原則 (一)基本條件: 1.現任國民中小學暨幼稚園編制內合格教師,且無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者。 2.申請介聘台北市或台北市教師申請介聘他縣市服務,年齡未滿五十五歲。 3.保送或保障入學之教師,在該地區已服務滿規定期限者。 4.申請介聘至國立師院附設實驗小學,應具有一般地區教師資格。 5.申請介聘台中市或台中市教師申請介聘他縣市服務,年齡未滿五十五歲,且任教不滿七年不得以任何理由申請自願退休。 (二)服務條件: 除申請教師年資採計至月日外,餘一律採計至月日,並應檢附正本及影印本各乙份,正本驗後發還,影印本由各縣(市)存查 1.現職教師在同一學校實際教學滿四學期為原則,惟於同一學校滿二學期因結婚或生活不便,有具體事實,經服務學校同意者,得申請介聘。 服務學校同意 2.持特殊教師證書特殊地區教師證書特殊教師證書符合「」,始得介聘。 持有特殊地區教師證書,且符合「」者一般地區教師 3.申請留職停薪之教師符合第一目規定,並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於介聘生效日期前(八月一日)復職者。 臺灣省教師依照「偏遠或特殊地區學校校長及教師資格標準」或有關法令甄選進用者,其申請介聘仍應受任用資格之限制。 各縣市自行控管。 六、為維持教師介聘他縣市服務作業之公平性,並避免申請人以高分低報方式參加介聘,各校及縣市教育局應確實審核申請介聘教師之服務年資及考績積分,不得有故意低報情事,否則得拒絕其申請。其積分採計以同級公立學校之間為限,核給標準如下: 要求學校確實審查年資及考績部份,不得有短列情事。 (一)申請介聘原因積分:最高九十分。 1.配偶不在同一縣(市)服務,申請介聘至配偶服務之縣(市),自結婚後,凡配偶已在該地未滿一年者給六十分。 2.配偶不在同一縣(市)服務,申請介聘至配偶設籍之縣(市)不論結婚時間長短,凡配偶已在該地區設籍二年以上者給九十分,一年以上者給六十分。 3.喪偶教師需照顧父母、子女、公婆、岳父母或教師需照顧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重大傷病卡之父母、子女、公婆、岳父母、配偶者,申請至父母、子女、公婆、岳父母、配偶設籍縣(市)或領有身心障礙手冊之教師,申請至設籍縣(市)者,給九十分。 4.申請人本人或配偶之父母親之一,年滿七十歲(含)以上,申請介聘至父母親或配偶父母親設籍縣(市)者,給九十分。 5.於現職服務學校服務期間離婚之教師申請介聘至他縣市者,給六十分。 離婚 6.單身教師申請介聘至父母設籍六個月以上之縣(市)者,給六十分。 7.全家遷居(與家人同時有跨縣市遷居之事實)者,給六十分。 8.教師於偏遠地區學校連續服務滿五年申請介聘者,給六十分。 9.其他原因申請介聘者,給三十分。 (二)年資積分:最高四十分。 1.在本縣(市)國民中小學暨幼稚園連續服務,每滿一年給二分。 2.在本縣(市)偏遠地區國民中小學暨幼稚園連續服務,每滿一年加給一分。 3.在本縣(市)特殊偏遠地區國民中小學暨幼稚園連續服務,每滿一年加給二分。 4.在本縣(市)學校、幼稚園兼任處(室)主任、園長,每滿一年加給二分。 5.在本縣(市)學校、幼稚園兼任組長、副組長、人事、主計,每滿一年加給一分(具二種以上兼職者,擇一採計)。 6.前述年資積分,限經聘(派)任之合格教師及八十五學年度(含)以前依法分發之實習教師或八十四年十一月十六日(含)以前進用之試用教師期間始得採計。 (三)在本縣市最近五年考之積分:最高十分。 1.考列成績考核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者,每年給二分。 2.考列成績考核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者,每年給一分。 3.因病假,致考列成績考核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三款者,每年給一分。 4.另予考核者,依前述標準各給予一半分數。 (四)在本縣市最近五年獎懲之積分:最高十分。 1.嘉獎一次給一分,申誡一次減一分。 2.記功一次給三分,記過一次減三分。 3.記一大功給九分,記一大過減九分。 4.主管教育行政機關頒發之獎狀,縣市級每紙給○.五分,省級者每紙給一.五分,中央級者每紙給二分,同一事實之獎勵不得重複計算。 (五)在本縣(市)最近五年依「教師進修研究獎勵辦法」及「各縣巿政府所屬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稚園教師在職進修學位實施要點」規定之進修、研習等,依照下列規定給分,最高十分;受訓一週以上,每滿一週,給○.五分(一學分以十八小時計。一週以三十五小時累計。未滿一週者不計分)。 一、各縣市只要在本縣最近五年符合「教師進修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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