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并税率和农产品抵扣专题培训-张家港保税区.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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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并税率和农产品抵扣专题培训-张家港保税区

过渡期间发票开具和申报问题 开票系统中:选择11%税率货物的商品编码会自动跳出11%税率,如需开具原13%税率,可手动选择。 申报表:保留了13%税率征税项目栏次 四、关于纳税申报的调整 为配合税率简并,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进行了微调,主要有两点: 一是申报表附列资料(一)中,纳税人的销售情况,11%税率一栏拆分为两栏,分别填报适用11%税率的货物和服务,就是货物和服务要分开。 二是申报表《附列资料(二)》中,增加了“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的栏次,用于单独填报由于维持改革前后扣除力度不变,纳税人的“加计”扣除的进项税额。 申报表《附列资料(二)》 专票、海关完税凭证 农业生产者免税普票、小规模代开专票 深加工企业领用时 不填写“份数”“金额 1.一般抵扣情况(非深加工): 某超市为一般纳税人,2017年7月发生以下业务: (1)从农业合作社一般纳税人购进梨200万元(含税),取得免税增值税普通发票; (2)从农民张三购进苹果10万元,向其开具收购发票。 (3)从小规模纳税人个体农户购进葡萄30.9万元(含税),取得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农产品进项抵扣申报表填写实例: 第一步:认证(勾选)抵扣 第二步:进项转出 第三步:按不含税价×11%计算抵扣 取得小规模代开的3%农产品专票如何抵扣? 2.深加工(产品17%):注意进销项要与其他非深加工业务分开核算。 某饮料公司为一般纳税人,2017年7月发生以下业务: (1) 从小规模纳税人农户个体购进葡萄2000斤共计20.6万元(含税),取得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2)从一般纳税人批发商购进苹果1000斤共计11.1万元,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金额10万元,税额1.1万元。 10月将购进的葡萄与苹果加工成税率17%的饮料,共领用葡萄1000斤,领用苹果500斤。 农产品进项抵扣申报表填写实例: 7月购进时抵扣: 2000斤葡萄20.6万元/(1+3%)*11%=2.2万元 1000斤苹果按票面税额1.1万元 并将小规模代开专票3%的进项税额于当期转出 (20.6万元/(1+3%)*3%=0.6万元) 小规模代开的3%专票,按不含税金额×11%计算可抵扣税额,填在“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栏 20.6万元/(1+3%)*11%=2.2万元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9号)及其解读: 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 当期生产领用农产品已按11%税率(扣除率)抵扣税额 ÷11%×(简并税率前的扣除率-11%) 10月生产领用时加计扣除2%: 1000斤葡萄加计扣除2%: 1.1万元÷11%×(13%-11%)=0.2万元 500斤苹果加计扣除2%: 0.55万元÷11% (13%-11%)=0.1万元 附表二 “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栏,不填写“份数”“金额” 加计扣除2%的会计处理 会计核算时,可在抵扣11%的当期,将2%的部分借记“待抵扣进项税额”,于生产领用当期转入“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3.未分别核算用于生产销售、受托委托加工17%税率货物和其他业务的农产品进项税额: 财税〔2017〕37号第二条第五款规定:未分别核算的,统一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或以农产品收购发票或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农产品进项抵扣申报表填写实例: 票面税额3%,抵扣税额11% * * * 具体看申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买价,包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在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和按规定缴纳的烟叶税。 * * 从2012年1月1日起国家对蔬菜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财税[2011]137号),10月1日又开始扩大到部分鲜活肉蛋产品(财税[2012]75号) 为便于征管操作,总局拟通过在农产品销售发票上注明“自产农产品”的方式,以区别于不能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流通环节纳税人开具的普通发票。 【有关背景】目前,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开具的销售发票和流通环节小规模纳税人(或使用简易计税办法的一般纳税人)开具的普通发票,一个可以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另一个不能计算抵扣进项税额,购货方难以区分,税务机关也很难管理,税收风险较大。因此,有必要对农业生产者开具的销售发票进行特殊标识,以区别于流通环节纳税人开具的不能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普通发票,理清税企责任,有效加强对抵扣凭证的管理。 【调整思路】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开具的销售发票(包括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也包括起征点以下增值税纳税人开具的普通发票),应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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