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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 经济仲裁(arbitrate)与民事诉讼 第一节 经济仲裁 一、仲裁与仲裁法概述 二、仲裁的基本原则 三、仲裁制度 四、仲裁程序 五、申请撤销裁决 六、仲裁裁决的执行 一、仲裁与仲裁法概述 (一)仲裁的概念、特点 1、仲裁的概念 仲裁是指纠纷当事人在自愿基础上达成协议,将纠纷交由特定的仲裁机构作出具有约束力的裁决,以解决经济纠纷的方式。 2、仲裁的性质 契约性、自治性、民间性和准司法性 二、仲裁原则 1、裁审自择原则。发生纠纷后,是选择仲裁还是选择诉讼由双方当事人定,选择仲裁必须达成书面仲裁协议。 2、机构自选原则。选择具体的仲裁机构由当事人商定,不受行政区域和行政级别限制。 3、独立仲裁原则。不受任何团体机关非法干预。 4、权利平等原则。纠纷双方在仲裁中权利完全对等。 5、回避申请原则。双方有权申请有关仲裁员回避。 6、仲裁不公开原则。一般不公开进行。 7、一裁终局原则。仲裁结果为最终结果,不服仲裁的不能上诉。 三、我国仲裁制度 1、仲裁机关:地级市及以上由人民政府负责组建仲裁委员会,国家设立仲裁协会。 2、仲裁协议:《仲裁法》规定,当事人没有设定仲裁条款或事后无书面仲裁协议的,仲裁机关不得受理。 (1)仲裁意思表示真实; (2)仲裁事项具体; (3)仲裁委确定。 3、仲裁程序 (1)申请和受理:向双方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有协议、有请求,事实和理由符合受理范围。 (2)仲裁庭组成:由当事人约定,可以是3名仲裁员(arbitrator),也可是1名仲裁员。也可委托指定,还可申请回避。 (3)开庭和裁决:一般不公开,谁主张谁举证,仲裁庭也可收集证据。可自行和解,撤回申请。 4、申请撤销裁决 在收到仲裁裁决书6个月内向当地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法院审查以下内容: (1)无仲裁协议; (2)越权或无权仲裁; (3)仲裁庭组成或仲裁程序违法; (4)证据是伪造的; (5)双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 (6)仲裁员在裁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 5、执行 (1)申请权利:当事人应当执行,不执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2)申请期限:一方或双方是公民的从裁决决定的最后履行期起一年内申请;双方是法人的,申请期为6个月。 (3)手段:扣压、划拨、查封、变卖等手段。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1998)经终字第19号 上 诉 人(原审原告):河南省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省威海市某机械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省威海市某公司 ???????上诉人河南省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山东省威海市某机械厂、被上诉人山东省威海市某公司联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1997)鲁经初字第6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该公司虽与威海市机械厂签订有仲裁条款,但该条款约定发生纠纷时应提请合资企业所在地的仲裁机构仲裁,属约定不明确,该仲裁条款无效,发生纠纷时应由人民法院依法管辖。威海市某公司不是联营的一方当事人,其无权向河南省某公司主张权利,故威海仲裁委员会受理威海市某公司的仲裁申请并作出裁决是错误的,等。请求撤销原裁定,指令法院依法受理本案。威海市某机械厂和威海市某公司未作书面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河南省某公司与威海市某机械厂签订的联营企业章程中约定,如双方在合营期间或终止合营时发生争议,通过友好协商仍不能解决时,则应提请合资企业所在地的仲裁机构仲裁。按当时有关规定,该约定是明确的,根据本院法发(1997)4号《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几个问题的通知》第一条第一款规定,本案应由当事人向依照仲裁法组建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且威海仲裁委员会受理威海市某公司的仲裁申请后于1997年9月29日作出了仲裁裁决并已送达当事人。至于威海市某公司是否具有联营主体资格,这是该案在实体审理中要解决的问题,与确定案件管辖无关。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并无不当。河南省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01)武经再字第65号 原审原告华中理工大学科技开发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珞瑜路1037号。法定代表人王延觉,该公司经理。 原审被告思可达高技术产业化中试配套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横街7号。法定代表人李恒光,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原告与原审被告因履行双方签订的《关于成立“武汉思康达生物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的合同》发生纠纷,原审被告依该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向北京仲裁委员会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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