稻香的文章.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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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香浓米业有限公司 章 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规范本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 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本公司(以下统称“公司”)依据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在国家宏观政策指导下,依法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条 公司的宗旨:公司的宗旨和主要任务是为了适应现代化企业制度,促进本地经济发展,通过合理有效地利用股东投入到公司的财产,使其创造出最佳经济效益,目的是发展经济,为股东奉献投资效益。 第四条 公司依法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五条 公司名称:四川香浓米业有限公司 第六条 公司住址:中央储备粮广元直属库 第七条 公司的经营场所:中央储备粮广元直属库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八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公司主要经营粮油收购、加工、销售,种子,化肥,农药,农业科技服务,农业生产资料的经营。 第九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以销售大米为主业。 第十条 公司经营范围中没有需有关法律、法规审批和领取许可证的项目。 营业期限:自2008年1月至2028年1月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十一条 公司股东出资总额为人民币900万元。 第十二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900万元。 第十三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全部由股东投资;在注册资本总额中:货币资金9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100%。 第十四条 注册资本全部以货币资金注册,无实物资产。 第五章 股东的姓名或名称 第十五条 公司由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广元市河西省粮食储备库 唐以见 中央储备粮广元直属库 第十六条 公司的股东人数,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第六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七条 公司股东,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分配红利; (二)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三)股东会上的表决; (四)依法按公司章程规定转让其出资; (五)查阅公司章程、股东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账目,监督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财务管理,并提出建议或质询; (六)被推选担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在公司清算时,对剩余财务的分享; (八)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十八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章程,执行股东会决议; (二)依其所认购出资额和出资方式按期缴纳股金; (三)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十九条 公司设置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名称,住所、出资方式、出资数额; (二)登记为股东的日期; (三)其他有关事项。 第七章 股东出资方式和出资额 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出资方式和出资额如下(万元): 序号 股东姓名或名称 出资额 (万元) 出资比例 % 出资方式 1 广元市河西省粮食储备库 400 40% 现金 2 唐以见 300 30% 现金 3 中央储备粮广元直属库 200 20% 现金 合计 900 100% 第二十一条 公司经工商登记机关登记注册后,股东不得抽回投资的股本。 第二十二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注册资本; (一)股东增加投资; (二)公司盈利; (三)其他原因需要增加注册资本。 第二十三条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只能是经营亏损,公司减少资本后的注册资本不低于《公司法》规定的最低限额。 第二十四条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代相应的担保。 第八章 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二十五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须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同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第二十七条 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公司重新编制新股东名册。 第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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