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是国际结算.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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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是国际结算

第五章 国际结算方式——托收;本章学习重点;Definition;第一节 托收概念 一、托收的定义 1、 托收( Collection ):出口商(债权人)开立金融票据或商业单据或两者兼有,委托托收行通过其联行或代理行向进口商(债务人)收取货款或劳务费用的结算方式。 ;委托人 (出口人);二、托收的当事人及其相互关系 托收方式涉及的基本当事人有债权人、债务人、债权人所在地的银行和债务人所在地的银行。 1、委托人(Principal或Consignor)。指在托收业务中,签发汇票并委托银行代为收款的人。由于委托人通常开具汇票委托他的银行向国外债务人收款,所以通常也称为出票人(Drawer)。 ;托收申请书的内容;2、托收银行(Remitting Bank)。指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并通过国外联行或代理行完成收款业务的银行。在托收业务中,托收行一般是债权人所在地的银行。 ;3、代收银行(Collecting Bank)。指接受托收银行的委托代向债务人收款的国外联行或代理行。在托收业务中,代收行一般是付款人所在地的银行。 ;4、付款人(Drawee)。指汇票中指定的付款人,也就是银行向之提示汇票和单据的债务人。付款人有审查单据以决定接受与否的权利,同时根据托收交单方式承担付款或承兑的业务。;托收的当事人及其相互关系 除上述当事人外,国际商会《托收统一规则》(Uniform Rules for Collections)增加了提示行和需要时的代理作为托收结算方式的当事人之一。 5、提示行(Presenting Bank)。指跟单托收项下向债务人提示汇票和单据的银行。在一般情况下,向债务人提示汇票和单据的银行就是代收行本身。如果代收行与债务人无往来关系,为了便利如期收款,代收行也可主动或应付款人要求,委托付款人的往来银行充当提示行。;6、 需要时的代理( Representative in Case of Need)。在托收业务中,如发生付款人拒付,委托人可指定在付款地的代理人代为料理货物存仓、转售、运回等事宜。这个代理人叫做“需要时的代理”。 ;一、托收种类;光票托收案例; ;跟单托收的两种情况 ;(2)不附有金融单据的托收 ;;(一)付款交单; ;进口人;案例一:;进口人;案例讨论 ;注意 利息条款 Discount at the rate of _% per annum is allowed on payment effected before the due date of the draft. 分期付款、分批提货条款 Merchandise may be partially released against partial payment.;合同中的托收条款;D/P案例;【分析】;(二)承兑交单(Documents against Acceptance , D/A) 1、承兑交单是指代收行在付款人承兑远期汇票后,把货运单据交给付款人,于汇票到期日时由付款人付款的一种交单方式。 D/A只用于远期汇票的托收 《URC522号》:若托收含有远期付款的汇票,托收指示书中应明确商业单据是凭D/P还是D/A交付款人;若无此注明,则理解为凭D/P。 ;进口人;案例分析:采用D/P at sight损失案 ; 后来,事情发展极为不顺。货物到达目的港后,客户借口资金紧张,迟迟不去赎单。10天后,各种费用相继发生。考虑到这批货物的花色品种为客户特别指定,拉回来也是库存,便被迫改为D/A 30天。可是,客户将货提出之后,就再也没有音信。到涉外法律服务处与讨债公司一问才知道,到美国打官司费用极高,于是只好作罢。 ;案例;分析: 国际商会颁布的URC522明确规定托收业务的两种交单方式,即承兑和付款交单,并做了明确阐述。据此,托收行认为B银行作为国际商会的成员在该业务中未按指示办事,应当有过失的。但是B银行以所在国的当地法律为抗辩事由拒绝承担责任由有一定合理性。URC522规定:本规则如与一国、一周或当地必须遵守的法律/条件规定相抵触,则受当地法律制约。;[案 例]承兑交单(D/A)项下产生的拖欠; 2009年9月,B公司又给我进出口公司下放了一批订单,货物总值25万美元,价格条件为CIF墨尔本,而我进出口公司在未对该客户进行严格信用审核的情况下,同意给予对方D/A 180天的信用条件。 2009年11月,全部货物如期出运,我进出口公司也及时向银行议付了单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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