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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社会疑罪处理初探.pdf

江苏社会科学20J5年第6期 中国古代社会疑罪处理初探 金 钟 内容提要我国古代的疑罪处理,奴隶社会初为“从神”后为“惟轻”,古训“与其杀不 辜,宁失不经”对司法的影响重大;封建社会的主干为“罪疑从有惟轻”,具体方式包括从轻、 从赎、从赦,枝桠主要为从去、从滞、从却、从经、从神;从去、从轻、从赎、从赦符合文明发展 趋势,从滞、从却、从经则精华与糟粕并存,从神充斥愚昧、野蛮。“疑罪谳议割”肇始于西周, 自汉完备后为世代沿袭并不断完善。 关键词 古代疑罪处理历史沿革 金 钟。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二级高级法官 西南政法大学兼职教授 610036 我国古代的疑罪处理,经历了一个曲折迂回、主干硕壮而枝桠繁芜的漫长演变过程。在此过程 中,先人们聪慧理性、文明进步的力量得到淋漓尽致的体现,疑罪处理实践的过程和结果成为法制巨 作的宏伟篇章。追溯古代疑罪处理的历史,借鉴先民的成功经验,对于今人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和诉 讼理论体系,正确判定和处理疑罪,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限于篇幅,本文主要对中国古代封建社会 疑罪处理的相关问题作一初步探讨。 一、疑罪处理的主干——“罪疑从有惟轻 我国奴隶社会疑罪处理的演变轨迹,清晰地呈现为从“疑罪从神”到“疑罪从人并从有惟轻”。只 不过,“疑罪从神”作为主干的时间并不长久,应属初民社会“神判”方式的沿袭或遗迹。取而代之的 “疑罪从人并从有惟轻”中,“从有”虽然在实践中得到适用,但并未被立法所明确规定,亦罕见为人们 所言及;而“惟轻”则不仅得到倡导,而且在实践中亦得到较好体现。进入封建社会,对于疑罪的处 理则与慎刑恤刑的理念密切相关。所谓慎刑,是指司法应当公正、用刑必须慎重;所谓恤刑,是指怜 悯受刑人之苦,用刑尽量宽缓,减少酷刑重罚,防止冤枉无辜。历代不少封建统治者和法律思想家, 都力主慎刑恤刑。在慎刑恤刑理念的引领下,疑罪处理总体上趋于有利被告,亦即一直秉持“罪疑睢 轻”。 封建社会疑罪处理的主干,可以概括为“罪疑从有惟轻”。自秦至清,“罪疑惟轻”为历代推崇和 一155— 中国古代社会疑罪处理初探 践行,并形成“罪疑从有惟轻”的实践机制。在此机制下,疑罪的具体处理方式多种多样。这些方式, 有的贯穿于封建社会始终,有的则主要显现于某些朝代;有的与立法、司法及封建统治者、法律思想 家的见解相得益彰,有的则仅得到倡导、采用而并未被规定于律令之中。从史料记载看,“罪疑从有 惟轻”的具体处理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疑罪从轻“疑罪从轻”与“罪疑从有惟轻”几近同语,是封建社会处理疑罪的主要方式之一。 由秦至宋,一直世代沿用。元、明、清时期,法律虽未明确规定,但仍得到一定程度的倡导和执行。 秦时有无“疑罪从轻”,未见明确记载。但是,从法律渊源上讲,先秦时期的“罪疑睢轻”应对秦产 生一定影响。1983年12月张家山二四七号汉墓出土的《奏谳书》似可佐证。《奏谳书》共228简,记录 了16个汉朝的案例和6个秦朝的案例。从其中的“疑毋忧罪,……敢谳之,谒昌报”等记述看,《奏谳 书》载有疑狱谳议制度的内容。汉朝承袭先秦时期的“罪疑惟轻”,疑罪谳议的结果不少为从轻处理。 《奏谳书》的作者将秦朝与汉朝的疑案汇编在一起,由此可以推测,秦时的谳议制度及疑罪处理,与汉 朝应有相承抑或类同。如是则秦时受先秦时期“罪疑惟轻”的影响,亦采“疑罪从轻”应为题中之义。 汉朝时期,疑罪从轻得到较好实行。西汉时,文帝刘恒主张实行“罪疑者予民,是以刑罚大省”的 政策。昭帝年间,廷尉于定国“决疑平法,务在哀鳏寡,罪疑从轻”,张释之“罪疑者予民”u,(颜师古注: “罪疑者予民”为“从轻断”)。“汉武时,启河右四郡,议诸疑罪而谪徙之”。东汉时,和帝年间,廷尉陈 宠“数议疑狱,……每附轻典,务从宽恕,帝辄从之”口,。安帝年间,“……河间人尹次、颍川人史玉皆坐 杀人当死,次兄初及玉母军并诣官曹求代其命,因缢而物故。尚书陈忠以罪疑从轻,议活次、玉”p1。 由上可知,“疑罪从轻”在汉时既为统治者认同,亦在实务中通行。 汉以后的三国两晋时期,“疑罪从轻”得到沿袭。三国中,吴蜀两国司法方面的史料极端贫乏,迄 今尚未发现直接反映疑罪处理的法规、论述或案例。但是,根据吴国文献通考“多依汉制”的记述,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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