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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性与劳动争议处理制度改革.pdf

专恶篓慧揣 主体性与劳动争议处理制度改革 ■张网成 注重劳动争议之事实而忽视争议之主体、关注争议之类型而无视争议之过程的法学视角,将我国近年来 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的改革引入了某种认识论误区。通过还原劳动争议的主体特性和过程特征,将彰显出社会 学视角在进一步完善我国劳动争议处理制度中的重要性。 【关键词】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去主体化;主体归位 [中图分类号】C976.1【文献标识码1A 【文章编号】1004—518X(2009)04—0207—05 张网成(1966一),男,北京师范大学中国劳工问题研究中心副研究员,德国明斯特大学哲学博士,主要研 究方向为发展理论及新发展理论、社会管理与公共安全、劳工问题与现代社会整合。(北京 100875) 2008年5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过程就失去了考量的价值,四维的客观事实因此转化 争议调解仲裁法》,暂时性地中止了近年来有关劳动争 为二维的法律事实。这是~个类似于运动中的立体物件 议处理制度改革模式的争论。111新法在很多方面(如裁 通过一个特设胶片时投射产生二维图像的过程。因为法 审关系、当事人诉权)都作了重要的改进,但无论是新法 学所关心的是法律事实的规范基础是否正义以及这种 还是此前的各种改革建议都遵循了类似的推理逻辑,即 实体正义能否通过公正的程序得到保障,“去主体化”成 通过对法律的文本分析来发现问题和寻找解决思路,因 为法律有效运行的前提条件和方法论基础:通过“去主 而也使新法留下了令人遗憾的缺陷。通过揭示这种文本 体化”,使客观争议转化为非主体的、非个别主义的法律 分析法的内在缺陷,恢复劳动争议的主体特性,本文试 事实,法律关系成为一种缺乏具体时空规定性和不受主 图为今后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的进一步改革提供另一种 体特征限制的抽象关系,从而使司法机构能以相对简单 新的观察视角。 的规范处理极为复杂的现实争议,也使保障法律形式上 的平等和公正成为可能。 一、去主体化与文本分析法 一旦“去主体化”受到阻碍,即争议的客观事实无法 通过分析各种改革模式的提出过程,笔者发现,文 在现实的法律文本中找到对应的法律事实,个别的争议 本分析法的逻辑前提是对争议主体的“去主体化”处 事件就有可能导致一项新的法律事实的产生,而如果新 理。“去主体化”是一个剥离参与争议及争议处理的行动 的法律事实与现有的法律事实无法相容,后者就有可能 者(当事人、代理人、法官、仲裁员等)的主体差异和抽去 遭到否定。①但是,由于“去主体化”已经颠倒了客观事实 行动者互动过程的时~空规定性,从而凸现抽象的社会 与法律事实的主从关系而置法律事实于主位,由“个别 关系(法律关系)的过程。通过“去主体化”,争议的主体 的”争议事件改变法律事实的事件并不多见,在大多数 江西社会科学 2009.4 情况下,法官们会采取“削足适履”甚至“乱点鸳鸯谱”的 范的转移和借用因此也没有逻辑之外的障碍,从而使 办法去解决“去主体化”受阻的问题。 “拿来主义”的改革主张(如:照搬商事仲裁制度,或借用 在将客观事实转化为法律事实的过程中,“去主体 国外劳动法院制度)也似乎很合情理;三是“文本分析” 化”客观上也铲平了宏观事实与微观事实之间的差异: 会导致人们偏向处理制度的正规化和专业化,而藐视非 借助于法律事实的概念,宏观事实可以被看作微观事实 正式处理制度。 的简单相加,能够有效地解决微观的具体争议的法律事 实必然也能以累加的方式解决宏观意义上的全部该类 =、主体归位后的劳动争议及其处理 争议。这是一个以微观取代宏观的过程,通过这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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