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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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河南文丰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州市天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正光路行署国际广场B 座7 层 邮编:450006 电话:0371 传真:0371 网址: 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正光路行署国际广场B 座7 层 电话:(0371 6090161860901610 传真:(0371 邮编:450016 关于广州市天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文丰法意(20 14)15 号 致:广州市天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河南文丰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 “本所”)接受广州市天锐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委托,指派李奕瑾律师、唐建科律师出席了公司2013 年年度股东大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公司章程》对本次年度股东大会 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的合法性、有效 性进行审查。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 材料。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 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 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 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 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见证公司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 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 1 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正光路行署国际广场B 座7 层 电话:(0371 6090161760901619 传真:(0371 邮编:450016 尽责的精神,对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 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董事会已于2014年4月30 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刊登了本次年 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广州市天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 决议公告暨召开2013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以下简称 “《会议通知》”,《会议通 知》的内容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会议通知》发出后,公司董事会没有修改《会议通知》中已列明的议案或 增加新的议案。 本次年度股东大会于2014年5月23 日上午10:00在广州市越秀区中山一路21 号天兴大厦东塔9楼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召开方式与《会 议通知》的内容一致。 经审查,本次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全国中小企 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年度股东大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根据对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自然人股东的账户登记证明、个人身份证明、授 权委托书证明等相关资料的验证,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3人,代表公司5名股东,出席会议人员代表具有表决权的公司股份1010万股,占 公司总股份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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