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立宜兰大学校区停车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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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立宜兰大学校区停车管理办法

國立宜蘭大學校區停車管理辦法 93學年度第16次行政會議通過 94學年度第11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95學年度第4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95學年度第8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95學年度第12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96學年度第4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96學年度第9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97學年度第4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98學年度第5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99學年度第1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99學年度第21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00學年度第22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01學年度第8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02學年度第6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02學年度第18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03學年度第11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03學年度第13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04學年度第20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105學年度第6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國立宜蘭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維護教職員工生安全及保持校園之寧靜,管理出入校園之車輛,特訂定國立宜蘭大學校區停車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之校區係指平面校區、地下停車場及機車停車場。 第三條 本校校區停車之管理單位為總務處。 第四條 本校校區除公務車外,不得在校區內洗車。 第五條 本校校區除教學需求外,不得在校區內練習駕車。 第六條 本校校區停車之車輛不得有行銷、販賣等商業行為。 第七條 本校公務車、殘障、卸貨專用停車位僅供指定身分及車輛使用,其他車輛不得佔用。 第八條 進入校區之車輛,應遵守校內交通標誌、標線之指示與規定行駛、停放,並遵守駐衛警察及停車管理人員之指揮。 第九條 違反第四條至第八條之車輛,經制止後仍不改善者,得驅離本校校園。 第十條 嚴禁機車未使用感應扣於柵欄機出入口跟車,感應卡(扣)不得私自轉讓、出借、偽造、塗改或虛報遺失。若跟車、私自轉讓或出借經查證屬實第一次得以停權14天、第二次得以停權30天、第三次得以停權90天、第四次則停權一年,註銷感應卡(扣)並不予退還剩餘費用。若偽造、塗改或虛報遺失經查證屬實則停權一年,註銷感應卡(扣)不予退還剩餘費用,並依法律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 本校校區停車位僅供停放車輛之使用,車輛及車內物品如有毀損或遺失,本校不負保管 責任。但可歸責於本校之事由,致車輛毀損、滅失或車內物品遺失者,不在此限。另停 車場內各項停車設施,本校應善盡管理維護之責,停車場使用人因使用停車場設施,而 發生意外事故或遭毀損時,本校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但本校對於設置或保管並無欠缺, 或損害非因設置或保管有欠缺,或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者,不在此限。 第十二條 本校校區停車之人對於各項設施,如造成損壞者,應負賠償責任。 第十三條 本校校區內逾期未移動之車輛,經張貼公告一週後,仍未移動者,得視同無主車輛處理 之。 第二章 停車區位 第十四條 平面校區:以教職員工、送貨車、車高超過二公尺之車輛、合乎本辦法之身心障礙人員 及車輛、載有本校教職員工之計程車及第二十六條之車輛等為原則。 第十五條 地下停車場:以教職員工生、推廣教育班學生、民眾定期租用車輛及一般民眾臨時停車用為原則。 機車停車場:以教職員工生定期租用機車停車用為原則。 第三章 定期停車 第十六條 定期停車清潔費收費標準如下: 身分別 汽車年制清潔費 汽車月制清潔費 機車學年制清潔費 機車學期制清潔費 1 教職員工生 3000元 1000元 600元 400元 2 鄰近里民 12000元 1500元 3 一般民眾 16000元 2000元 一、教職員工生同時辦理年制汽車、學年或學期機車停車場停車位,經審查核可後,機車 停車場停車清潔費減半優惠。 二、定期停車停止承租時,停車清潔費計算方式: (一)教職員工生汽車月制停車清潔費1,000元,年制停車清潔費3000元,中途自行停止租用者不予退費,但退、離時,得依實際租用期限辦理退費,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費。 (二)鄰近里民汽車月制停車清潔費1500元,年制停車清潔費12000元,中途停止租用者,以月清潔費計費,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費。 (三)一般民眾汽車月制停車清潔費2000元,年制停車清潔費16000元,中途停止租用者,以月清潔費計費,未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費。 (四)單次捐款新台幣貳萬伍仟元(含)以上者,可享有本校汽車停車場免費停車半年。 (五)教職員工生機車停車場學期停車清潔費400元,學年停車清潔費600元,中途停止租用或退離時不予退費。 第十七條 申請定期停車之汽、機車輛首次申請免收取感應卡(扣)工本費,承租期間因個人因素造成感應卡(扣)變形或遺失,更換或補辦時應繳交工本費,感應卡工本費100元,感應扣工本費50元,中途退租或停止承租時,無需繳回感應卡(扣),工本費亦不退回。 第十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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