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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劳退新制简介-劳保局
壹、勞退新制簡介
勞工退休金為適用勞動基準法(以下稱勞基法)之勞工退休時,雇主
應給予之退休金,依勞基法規定辦理者為舊制(以下稱舊制),依94 年 7
月 1 日施行的「勞工退休金條例」(以下稱勞退條例)辦理者為新制(以下
稱勞退新制)。
一、勞退新制制度建立背景
退休金係勞工老年經濟生活保障重要之一環,所以勞工退休金應該要
讓勞工領得到,以使其老年生活確實獲得保障為主要目標。惟檢視勞基法
自民國 73 年施行以來,雖然對於勞工的權益提供許多的保障,但隨著僱用
型態多元化及產業轉型,勞基法中關於退休金的規定已無法符合社會的發
展,不能真正照顧勞工的退休經濟生活。依據勞基法之退休規定,勞工需
在同一事業單位工作 15 年以上年滿 55 歲,或在同一事業單位工作 25 年以
上,或在同一事業單位工作 10 年以上年滿 60 歲才能自請退休;勞工年滿
65 歲或心神喪失或身體殘廢不堪勝任工作,雇主得強制退休,向雇主請求
發給退休金。但我國企業平均經營壽命不長,勞工轉換工作情形普遍,以
致大部分勞工難以符合勞基法退休條件,無法領到退休金。
為落實照顧勞工老年退休經濟生活,改革舊制退休金「看得到,領不
到」的缺失,讓勞工的退休金不因轉換工作或事業單位關廠、歇業而受影
響,另一方面也為讓雇主易於估算退休金成本,進而減少勞資爭議,勞、
資、政三方歷經 10 餘年的努力,在民國 90 年 8 月 25 日經濟發展諮詢委員
會,達成退休金改制共識,後經 92 年立法院第 5 屆第 4 會期衛生環境暨社
會福利委員會審查,確立改制後之退休金制度採「個人退休金專戶」為主,
「年金保險」為輔之體例,於 93 年 6 月 30 日制定公布「勞工退休金條例」,
並於 94 年 7 月 1 日施行。
二、勞退新制內涵
以「個人退休金專戶制」為主,「年金保險制」為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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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人退休金專戶
1.雇主提繳:雇主應為適用勞基法之本國籍勞工,按月提繳不低於其每
月工資 6%退休金,儲存於勞保局設立之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另
外,雇主亦得為不適用勞基法之本國籍工作者或委任經理人提繳退休
金,惟提繳率限定為 6%。退休金及工作年資累積帶著走,不因勞工
轉換工作或事業單位關廠、歇業而受影響,專戶所有權屬於勞工。
2.個人自願提繳:勞工得在每月工資 6%範圍內,個人自願另行提繳退
休金。實際從事勞動之雇主及經雇主同意為其辦理提繳退休金手續之
不適用勞基法本國籍工作者或委任經理人,個人亦得自願提繳。個人
自願提繳部分,得自當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總額中全數扣除。
3.退休金之請領:勞工年滿 60 歲即得請領退休金,提繳工作年資滿 15
年以上者,應請領月退休金,提繳工作年資未滿 15 年者,應請領一
次退休金。
(二)年金保險
1.實施條件:僱用勞工 200 人以上之事業單位經工會同意,無工會者,
經 1/2 以上勞工同意,且 1/2 以上勞工參加,經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以
下稱勞委會)核准後實施。
2.承保機構:經勞委會核准之保險公司。
3.年金保險契約:應由雇主擔任要保人,勞工為被保險人及受益人。事
業單位以向一保險人投保為限。
4.給付請領方式:依年金保險保單規定辦理。
5.相關規範:有關適用對象、新舊制度銜接、保險費計算起迄、工資及
提繳率調整及申報期限、請領權利等,準用個人退休金專戶之規定。
三、勞退新制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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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勞工退休金累積帶著走
選擇及適用勞退新制之勞工工作期間,雇主所為其提繳之退休金,可
以累積帶著走,不因其轉換工作或事業單位關廠、歇業而受影響。
(二)擴大適用對象
凡適用勞基法本國籍勞工,皆為勞退新制之強制提繳對象,另實際從
事勞動之雇主及經雇主同意為其辦理提繳退休金手續之不適用勞基法
本國籍工作者或委任經理人,雇主得自願為其提繳,其亦得個人自願
提繳。
(三)個人自願提繳享有稅賦優惠
適用或不適用勞基法本國籍工作者、委任經理人、實際從事勞動之雇
主得在其每月工資 6%範圍內,個人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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