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某不服区人社局变更连续工龄审核决定一案行政复议决定书.pdfV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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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某不服区人社局变更连续工龄审核决定一案行政复议决定书

姚某不服区人社局变更连续工龄审核决定一案 行政复议决定书 增府行复〔2016〕48号 申请人:姚某。 被申请人:广州市增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申请人姚某不服被申请人广州市增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 障局2016年7月20日违法作出的扣减其本人缴纳养老保险费前 视同缴费年限的连续工龄5年11个月的决定,向本府申请行政复 议,本府已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请求:1、请求确认 1995 年 6 月 25 日由增城市商业 综合服务公司、增城市商业企业集团公司、增城市劳动局三个单 位审核确认的本人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前视同缴费年限的连 续工龄19年10个月合法有效。2、撤销广州市增城区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局2016年7月20日违法作出的扣减本人缴纳养老保险 费前视同缴费年限的连续工龄5年11个月的决定。 申请人称:本人 2016 年 7 月达到法定退休年龄,2016 年 5 月13日,我开始办理退休手续,我的干部人事档案中的《增城市 职工连续工龄审核表》和劳动局发给本人的《广州市职工劳动手 册》,都核准本人视同缴费年限为19年10个月,合并计发养老 金。2016 年 7 月 20 日,被申请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在本人人事档 案的《增城市职工连续工龄审核表》中涂改有关视同缴费年限的 记录,将19年10个月改成12年1个月。本人认为,被申请人肆 意涂改档案纪录,随意扣减已经多方核定的视同缴费年限,是没 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的,是严重的违法行为,严重侵害了本人 依法应享受的权益,应予纠正。理由如下:一、被申请人无权更 改依法定程序核准确定的视同缴费年限连续工龄,按照我国依法 行政要求,行政机关行使的权力来源于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政 策或上极机关的决定、命令。本人1995年6月25日确定的视同 缴费年限连续工龄,是按当时法定程序,经过了本人单位,单位 主管部门和市劳动部门逐级审核确定的。合理合法,非经法定程 序和事由,不得更改。法律法规并没有作出由被申请人的个别工 作人员涂改人事档案材料就可更改连续工龄的具体行政行为的。 二、被申请人的行为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本人的视同缴费 年限,是1995年经3家单位依法审核确定,并记录在《增城市职 工连续工龄审核表》和《广州市职工劳动手册》中,进入了本人 的人事档案。被申请人7月20日对本人档案材料的涂改,并没有 向本人出示任何证据和法律依据,所以被申请人的行为是没有任 何事实和法律依据的。三、被申请人的行为严重侵害了本人的合 法权益,按照有关养老保险计发养老金的规定,缴费年限和视同 缴费年限是合并计发养老金的,年限越多计发养老金越多。被申 — 2 — 请人扣减本人近6年的缴费年限,不但计发少了养老金,更严重 的是影响了本人医保享受,将导致本人要重新缴纳医保费用,并 导致本人退休后生活陷入困难,所以被申请人的行为严重侵害了 本人的合法权益。四、被申请人涂改人事档案材料的行为是违法 行为,违法行为是应撤销的行为。按照《档案法》《干部档案工 作条例》等规定,档案材料是当时事项的记录,可参考利用,禁 止涂改。被申请人公然涂改档案材料,是严重违法行为,违法行 为是可撤销的行为。综上所述,本人认为,1995年6月25日由3 家单位核定的本人的视同缴费年限是合法有效的,应当维持。被 申请人今年7月20日作出的扣减5年11个月的具体行政行为无 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是违法行为,严重侵害本人的合法权益。 请求复议机关予以撤销,以维护本人的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在收到本府的答复通知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了 答复书及有关证据和依据,被申请人答复称:关于答复人复核申 请人的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前视同缴费年限为12年1个月认 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是完全正确的。1、答复人在复核申请 人的连续工龄时,发现申请人于1976年2月至1981年6月在荔 城镇小学任民办教师期间并没有相关的入职证明或其他原始文档 资料,特别是没有教育行政部门确认的证明材料,根据《国家教 育委员会关于民办教师工龄计算问题的复函》[1986]179 号文规 定,民办(代课)教师被招收录用为国家正式职工或经组织批准 进入各级各类学校学习毕业(或结业)后,成为国家职工,并继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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