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反刍兽疫防治应急预案-农业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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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反刍兽疫防治应急预案-农业部

小反刍兽疫防控应急预案 一、总 则 (一)小反刍兽疫是我国一类动物疫病,为及时、有效地预防、控制和扑灭小反刍兽疫,确保畜牧业健康发展,维护社会安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以及《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二)小反刍兽疫应急与防治工作应当坚持加强领导、密切配合,依靠科学、依法防治,群防群控、果断处置的方针,及时发现,快速反应,严格处理,减少损失。 (三)发生疫情或存在疫情发生风险时,各地兽医行政部门应及时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实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建立责任制,做好小反刍兽疫监测、调查、预防、控制、扑灭等应急工作。 二、疫情监测与报告 (一)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要密切监视国际疫情动态,科学评估疫情发生风险,定期发布预警信息。 (二)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加强小反刍兽疫疫情监测工作。与周边国家接壤的省份要密切监视边境地区山羊、绵羊以及野羊等小反刍兽疫情动态。林业部门发现羚羊、黄羊等异常死亡,要立即通知兽医部门采样检测。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以发热、口炎、腹泻为特征,发病率、病死率较高的山羊和绵羊疫情时,应立即向当地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 (四)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报告后,应立即赶赴现场诊断,认定为疑似小反刍兽疫疫情的,应在2小时内将疫情逐级报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并同时报所在地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五)省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向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和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 (六)省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报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4小时内向国务院报告。 三、疫情确认 (一)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疫情报告后,立即派出2名以上具备资格的防疫人员到现场进行临床诊断,根据小反刍兽疫防治技术规范,提出初步诊断意见。 (二)初步判定为疑似疫情的,必须指派专人按规范采集病料,送国家外来动物疫病诊断中心或农业部指定的实验室,进行最终确诊。 (三)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确诊结果,确认小反刍兽疫疫情。 四、疫情分级与响应 小反刍兽疫疫情分为两级。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为I级(特别重大)疫情: 1.两个或多个省份发生疫情; 2.在1个省有3个以上(含)地(市)发生疫情; 3.特殊情况需要划为I级疫情的。 确认I级疫情后,按程序启动《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二)在1个省2个以下(含)地(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疫情的,为Ⅱ级(重大)疫情。 确认Ⅱ级疫情后,按程序启动省级疫情应急响应机制。 五、应急处置 (一)疑似疫情的应急处置 1.对发病场(户)实施隔离、监控,禁止家畜、畜产品、饲料及有关物品移动,并对其内、外环境进行严格消毒。 必要时,采取封锁、扑杀等措施。 2.疫情溯源。对疫情发生前30天内,所有引入疫点的易感动物、相关产品来源及运输工具进行追溯性调查,分析疫情来源。必要时,对原产地羊群或接触羊群(风险羊群)进行隔离观察,对羊乳和乳制品进行消毒处理。 3.疫情跟踪。对疫情发生前21天内以及采取隔离措施前,从疫点输出的易感动物、相关产品、运输车辆及密切接触人员的去向进行跟踪调查,分析疫情扩散风险。必要时,对风险羊群进行隔离观察,对羊乳和乳制品进行消毒处理。 (二)确诊疫情的应急处置 按照“早、快、严”的原则,坚决扑杀、彻底消毒,严格封锁、防止扩散。 1.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 疫点病所在的场(户)病病病屠宰屠宰。疫区疫点划定为疫区受威胁区疫区的区域划定为受威胁区。划疫区时当地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脉)。保障保障各疫苗、诊断试剂疫点病所在的场户病病病屠宰屠宰。疫区疫点划定为疫区受威胁区疫区的区域划定为受威胁区。划疫区时当地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脉)。 小反刍兽疫消毒技术规范 1.药品种类 碱类(碳酸钠、氢氧化钠)、氯化物和酚化合物适用于建筑物、木质结构、水泥表面、车辆和相关设施设备消毒。柠檬酸、酒精和碘化物(碘消灵)适用于人员消毒。 2.场地及设施消毒 2.1 消毒前的准备 2.1.1 消毒前必须清除有机物、污物、粪便、饲料、垫料等; 2.1.2 选择合适的消毒药品; 2.1.3 备有喷雾器、火焰喷射枪、消毒车辆、消毒防护用具(如口罩、手套、防护靴等)、消毒容器等。 2.2消毒方法 2.2.1 金属设施设备的消毒,可采取火焰、熏蒸和冲洗等方式消毒; 2.2.2 羊舍、车辆、屠宰加工、贮藏等场所,可采用消毒液清洗、喷洒等方式消毒; 2.2.3 养羊场的饲料、垫料、粪便等,可采取堆积发酵或焚烧等方式处理; 2.2.4 疫区范围内办公、饲养人员的宿舍、公共食堂等场所,可采用喷洒的方式消毒; 3.人员及物品消毒 3.1 饲养、管理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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