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物权编部分条文修正草案条文对照表(通则章及所有权章).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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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物权编部分条文修正草案条文对照表(通则章及所有权章)

民法物權編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條 文對照表(通則章及所有權章) 98.1.12立法院三讀通過條文 修 正 條 文 現 行 條 文說 明 第一章 通則 第一章 通則 章名未修正 第七百五十七條 物權除依 第七百五十七條 物權,除 為確保交易安全及以所有 法律或習慣外,不得創 本法或其他法律有規定權之完全性為基礎所建立 設。 外,不得創設。 之物權體系及其特性,物 權法定主義仍有維持之必 要,然為免過於僵化,妨 礙社會之發展,若新物權 秩序法律未及補充時,自 應許習慣予以填補,故習 慣形成之新物權,若明確 合理,無違物權法定主義 存立之旨趣,能依一定之 公示方法予以公示者,法 律應予承認,以促進社會 之經濟發展,並維護法秩 序之安定,爰仿韓國民法 第一百八十五條規定修正 本條。又本條所稱「習慣」 係指具備慣行之事實及法 的確信,即具有法律上效 力之習慣法而言,併予指 明。 第七百五十八條 不動產物 第七百五十八條 不動產物 一、現行條文未修正,改 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 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 列為第一項。 設定、喪失及變更者,非 設定、喪失, 及變更者, 二、不動產物權之得、喪、 經登記,不生效力。 非經登記,不生效力。 變更之物權行為,攸 前項行為,應以書 關 當 事 人 之 權 益 至 面為之。 鉅,為示慎重,並便 於實務上作業,自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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