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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附件
(试行)
为进一步保障公众对环境保护的参与权、知情权和监督权,加
强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公开、透明,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
取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加大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
与公开力度,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及
环境保护部《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制定本指南。
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履行环境影响评
价文件审批、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资质管理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一、主动公开范围
(一)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管理程序。
(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包括: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受理情况、拟作出的审批意见、作出的审批决定。
(三)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包括: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申请受理情况、拟作出的验收意见、作出的验收决定。
(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信息,包括:建设项目
环境影响评价资质受理情况、审查情况、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
评价资质、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基本情况、业绩及人员信息。
公开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删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
— 2 —
隐私以及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等内容应
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二、主动公开方式
(一)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将主动公开的环境影响评价政
府信息通过本部门政府网站公开。
(二)有条件的部门可采取其他多种公开方式,如通过行政服
务大厅或服务窗口集中公开;通过电视、广播、报刊等传媒公开。
三、主动公开期限
属于主动公开的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
者变更之日起20 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环境影响评价
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信息的主动公开内容
环境影响报告书、表项目的审批信息公开按下面要求执行,环
境影响登记表项目的审批信息公开由地方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
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一)受理情况公开
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受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后
向社会公开受理情况,征求公众意见。公开内容包括:
1.项目名称;
2.建设地点;
3.建设单位;
4.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5.受理日期;
— 3 —
6.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全本(除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等内
容外);
7.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建设单位在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
书、表前,应依法主动公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全本信息,
并在提交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全本同时附删除的涉及国家秘密、商
业秘密等内容及删除依据和理由说明报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受
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时,应对说明报告进行审核,依法
公开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全本信息。
(二)拟作出审批意见公开
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对建设项目作出审批意见前,向社会
公开拟作出的批准和不予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意见,并告知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听证权利。公开内容包括:
拟批准环境评价报告书、表的项目
1.项目名称;
2.建设地点;
3.建设单位;
4.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5.项目概况;
6.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7.公众参与情况;
8.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所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
9.听证权利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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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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