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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室盗窃未遂能否以非法侵入住宅定罪.pdf
检 察 实 践
口刘 坤
近年来 ,入室盗窃案件频发,由此引 盗窃行为时主观 目的是非法 占有他人财 影响他人居住安宁,与非法侵入住宅罪的
发了很多问题 。对于入室盗窃案件 ,何时 物 ,非法进入他人住宅是手段行为,盗窃 主观要件不符合。在客观方面也不符合我
是犯罪的着手 ,怎样确定既遂未遂 ,以及 是 目的行为,两者是一种牵连关系。虽然 国刑法理论关于非法侵入住宅罪的客观表
入室盗窃未遂是否能以非法侵入住宅定罪 盗窃未遂或盗窃数额未达到盗窃罪的起点 现——非法强行 闯入他人住宅,或者经要
处罚 ,这一系列 问题 ,备受社会关注 ,理 标准 ,但其入户盗窃,具有较大的社会危 求退 出拒不退 出,严重影响他人居住安
论界与司法实践也各执一词 ,莫衷一是。 害性 ,其行为严重侵犯了公 民的住宅安 宁。非法侵入他人住宅 的行为是公开侵入
笔者最近就办理了一起这样 的案件。 宁,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依法追究其刑 行为,而入户盗窃是潜入 即秘密进入 ,两
2008年3月30日13时许 ,赵某携带作 事责任。也有人认为,牵连犯的前提是手 者有区别。因而对入户盗窃未遂或盗窃数
案工具采用翻墙入室的手段,至本市南开 段行为和 目的行为都构成犯罪,盗窃未遂 额未达到盗窃罪定罪标准的,不能以非法
区一住宅小区边某家中盗窃作案时,被返 或盗窃数额未达到盗窃罪标准的,盗窃行 侵入住宅罪定罪处罚,只能按无罪处理。
回家中的边某发现,赵某在逃离现场时将 为尚未触犯盗窃罪名,因而非法侵入他人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首先,笔者认
边某左手腕划伤 (经法医鉴定为不构成轻 住宅与盗窃行为不具有牵连关系,不适用 为入室盗窃未遂与非法侵入住宅不是吸收
微伤 ) 后边某在群众的协助下将赵某制 牵连犯理论 ,应按吸收犯理论 ,即重行为 犯 的关系。吸收犯具有以下特征 :1、具
服并报警。经查 ,赵某在边某家中所窃财 吸收轻行 为 (或高度 行 为吸收低度行 有数个独立的符合犯罪构成的犯罪行为。
物 尚未达到盗窃犯罪数额。 为 ),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非法侵入他 2、数行为必须触犯不同罪名。3、数行为
早在2006年,本市和平区法院曾以非 人住宅行为吸收盗窃行为,对行为人应 以 之间具有吸收关系,即前行为是后行为发
法侵入住宅罪对八室盗窃未遂的赵某进行 非法侵入住宅罪定罪论处。无论是牵连犯 展的所经阶段,后行为是前行为发展的当
过处理。除本市外,其他地区例如浙江慈 或是吸收犯 ,持这种观点的人都认为入室 然结果。笔者认为,在入室盗窃未遂中,
溪、河北石家庄等县市均有入室盗窃未遂 盗窃未遂可以以非法侵入住宅罪定罪处 盗窃行为为后行为,不是前行为的必然结
以非法侵入住宅罪定罪处罚的案件。但是 罚。 。 果,一个人入室之后 ,可 以进行盗窃、抢
往往这类判决一出,立 即引起很大的争 反对者认为,入户盗窃行为人主观上 劫等多种行为,因此 ,笔者认为在理论
议。赞成者认为,入户盗窃行为人在实施 是 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 目的,而非故意 上,吸收犯不能成立。那么入室盗窃未遂
卡的行为,是在受贿人实施收受贿赂行为 任何犯罪。 · 据上 ,签字不完全 同一:有 的存根票据签
之后实施的,属于一种事后与受贿人共同 四、受贿银行卡用于消费,结算票据 名虽然都是行贿人,但字体显然不是行贿
维护非法财产利益的行为,并没有造成对 不完全是受贿人的签字,如何认定受贿人 人的;有的存根票据签名多达数人,持卡
受贿罪法益 的侵害,不能认定为受贿罪共 的受贿金额? 人 的真实身份或与行受贿人 的来往关系很
犯。笔者认为应定性为 “掩饰、隐瞒犯罪 银行卡不仅具有现金支取功能,还具 难查清。根据疑罪从无的原则,只要与受
所得罪”比较恰当,但应仅 限于第三人与 有消费结算功能,特别是随着银行卡种类 贿人签字不同一的消费结算,在审查起诉
受贿人共同使用银行卡提取现金、转账或 的增多,很多消费类的银行卡 (一般称作 时,都不将其作为定罪量刑 的依据 ,不能
进行巨额消费 (如购买房屋、汽车等 的 商联卡 )不记名、不挂失,随意流转。办 将这部分消费数额计算在犯罪嫌疑人 的受
情况。对于第三人与受贿人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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