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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少数民族地区农村基层民主建设研究.doc
内蒙古少数民族地区农村基层民主建设研究
【摘 要】少数民族地区农村基层民主建设是中国现如今面临的重要问题。如何实行少数民族农村地区基层民主建设直接影响到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进程。在内蒙古少数民族地区农村基层民主建设过程中扔存在着许多待解决的问题。本文主要探析在内蒙古地区农村基层民主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并探究解决这些问题的方法。
【关键词】少数民族地区;农村;基层民主建设
引言
民主是一直以来是个争论不休的热点话题,民主作为人类不断努力追求的价值目标,民主问题伴随着社会发展的每个阶段。邓小平在《党和国家领导制度改革》的讲话中强调,充分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的要求之一,就是在政治上充分发扬人民民主。马克思主义民主思想是马克思主义理论宝库中的一份宝贵遗产。马克思主义民主理论的基本观点表示民主是人类社会普遍追求的一种价值观。
内蒙古自治区跟我国绝大部分少数民族地区一样也在实行以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为主要内容的基层民主建设已有20多年。然而,在实践中发现内蒙古地区的农村基层民主建设中还存在着许多问题。这影响着少数民族地区农村基层民主建设进程,甚至阻碍着少数民族地区民主政治的建设和发展。
一、少数民族地区农村基层民主建设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少数民族地区村民和干部的综合素质有待提高
兴安盟科右中旗少数民族地区的广大农民和农村干部的整体受教育水平较低,我们这里所说的知识文化水平是指受过高等学校教育或其他专门教育的所得到的文化修养。目前在少数民族地区的受过高等教育的人才都集中在城市地区,大学生从事嘎查、村的建设工作很罕见。从事基层民主建设的大部分干部、村民都是未受过高等教育的、留守老人等。列宁指出:“文盲是排除在政治之外的,弱智者是没有民主能力的,无知者的民主能力要大打折扣”。现阶段参与基层民主建设的基层干部的知识文化水平较低,这使得少数民族地区的基层民主建设工作的深入和推进举步维艰。
(二)农村“两委”关系不和谐,村民会议形同虚设
如何处理好村级党组织以及村委会之间的关系,尤其是党支部书记及其村委会主任的之间关系是村民自治的一大难题。《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条规定:“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但在现实中部分村“两委”之间的关系不和谐问题比较突出。比如,部分少数民族地区村委会领导人与村党支部争权现象严重而且始终摆不正自身所处的位置。
(三)相关法律法规,民主监督机制不完善
基层民主建设对广大农村来说是一种自上而下的制度安排,在村民自治制度的推行过程中,作为法律保障的村民自治基本法律体系,特别是《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实施具有重要的作用。虽然《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随着社会的发展在不断的完善,但在具体实践中扔存在着很多问题。
二、改善少数民族地区农村基层民主建设现状的主要对策
(一)提高少数民族地区基层干部的整体素质
中国传统的政治文化特别是少数民族地区的人民群众受传统的“家国同构”的形式影响,具有明显的权威主义倾向。尤其少数民族地区教育体系薄弱,农村文化教育相对来说比较落后并且受传统政治文化的深刻影响,制约着村民自治的蓬勃发展,为此少数民族地区农村基层民主建设中要做到积极培训,为少数民族农村基层民主建设配备高素质的干部队伍。比如在每届村委会换届选举前,相关部门应对相关基层工作人员进行培训,他们熟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政策,熟知选举有关程序和方法,为组织指导好少数民族地区村委会换届选举做好充分准备。
(二)处理好少数民族农村“两委”关系
在少数民族地区农村基层民主建设中,正确处理好农村“两委”关系是解决少数民族地区村委会履行职责难以及党的领导弱化问题的前提条件。因此,必需明确的知道,党支部对村委会的指导主要是政治上的指导,即政治原则、政治方向、重大决策上的指导。党的《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规定“需由村民委?T会、村民会议或集体经济组织决定的事情,由村民委员会、村民会议或集体经济组织依照法律和相关规定做出决定”因此农村党支部不能以增强党的领导为名,取代村委会的决策权、管理权。总的来说,应处理好少数民族地区农村村委会和党支部关系,使其形成少数民族地区农村基层民主建设的主要力量。
(三)完善少数民族地区农村基层民主建设的相关法律法规
我国制定并实行了一系列关于基层民主建设的相关法律如《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及其各省制定的各种地方性法规等。但是这些法律法规的有些条例过于原则性,缺乏具体细节,对于破坏农村基层民主建设的相关行为的处罚条例尚不明确等问题。甚至《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不是以村民为主而是以村民委员会为主,过度强调村民委员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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