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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尊” “亲亲”.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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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大学法学院第二章西周的法律制度约公元前世纪一一公元前年第一节周初法制的指导思想一敬天保民西周初年的统治者提出敬天保民的思想他们认为要敬天必须保民安民敬天是目的保民是手段只有保民才可能受天永命二明德慎罚明德第一要求统治者有德行修养第二施德政第三行德教慎罚就是谨慎执行刑罚即施用刑罚不轻不重不偏不倚西周统治者甚至认为不中不刑即决断不适当就不能施刑三亲亲尊尊亲亲是处理家族亲属血缘关系的准则要求父慈子孝兄友弟恭这样才不会发生犯上作乱尊尊是处理君臣上下尊卑贵贱政治关系的准则要求下级贵族必须忠于上级贵族

黑龙江大学法学院 第二章 西周的法律制度 (约公元前11世纪一一公元前770年) 第一节 周初法制的指导思想  一、“敬天保民” 西周初年的统治者提出“敬天保民”的思想。他们认为,要“敬天”必须“保民”“安民”。“敬天”是目的,“保民”是手段,只有“保民”,才可能“受天永命”。 二、“明德慎罚” “明德” : 第一,要求统治者有德行修养。 第二,施“德政”。 第三,行“德教”。 “慎罚”:就是谨慎执行刑罚。即施用刑罚不轻不重,不偏不倚。   西周统治者甚至认为“不中不刑”,即决断不适当就不能施刑。 三、“亲亲”、“尊尊” “亲亲”,是处理家族亲属血缘关系的准则,要求父慈、子孝、兄友、弟恭。这样才不会发生犯上作乱。 “尊尊”,是处理君臣上下尊卑贵贱政治关系的准则,要求下级贵族必须忠于上级贵族,奴隶和平民必须服从奴隶主的统治即亲其亲者,尊其尊者。 “亲亲”原则与“尊尊”原则相比,“尊尊”原则的政治关系是第一位的,即“不以亲亲害尊尊” 第二节 西周的宗法制、礼与刑 一、宗法制的由来及其根本原则 宗法制是以血缘关系为基础,嫡长子继承宗祧和政治权力以及分封庶子的制度。 二、西周的立法 1 周公制礼 2 吕侯制刑 3 礼与刑的关系 1、周公制礼  礼原本是指祭祀用的一种器具,后来,人们将祭祀的仪式统称为礼。 “周礼” :西周初年,相传“周公制礼”,即周朝统治者在夏、商的基础上,以“亲亲”、“尊尊”为原则,制订了一整套西周的典章制度. 周礼具有法的性质,它既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又是国家机关的组织法和行政法,而且涉及刑事、民事、经济等方面的立法以及司法的基本原则。周礼又不仅仅局限于法,它还包括伦理道德、风俗习惯,以及评价国家施政成败得失,人们言行的是非功过等问题的思想原则。 2、吕侯制刑 (一)《吕刑》的定义 《吕刑》:西周中期,穆王命司寇吕侯制作一部《吕刑》。从《吕刑》的内容看,其基本精神在于阐发周初法制的指导思想,特别是对“明德慎刑”思想的阐发,可以说是西周法制经验富有理论色彩的总结。 (二) 《吕刑》 的内容   1.认为肉刑始于苗民.  2.要求用刑应以德教为本,必须适“中” . 3.司法必须慎重 4.应防止和惩治营私舞弊,贪赃枉法等犯罪。  5.具体规定了疑罪可以以锾收赎的办法,赎刑从此开始制度化。 3、礼与刑的关系   礼与刑是西周法律的两个基本方面 。   礼与刑在适用上有所不同,这就是所谓的“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礼的作用主要在于贯彻“亲亲”、“尊尊”原则,确认和维护贵族内部权力和财富再分配的等级地位,不容僭越。礼主要是以教化的方式来预防犯罪,即所谓“礼禁于将然” 刑则是惩治已然犯罪的手段,即“惩恶于巳然”。 第三节 西周法律的主要内容 一、刑 法 西周的刑法充分体现了周初法制的指导思想。以“誓”、“诰”、“命”等形式发布的王命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反映了周初法制为重大政治行动服务的要旨 体现了刑法的主要原则。 (一)刑法的主要原则 1、因地因时制宜。 2、区分故意和过失、偶犯和惯犯。 3、严惩犯上作乱,杀人越货。 4、严禁错杀无辜。 (二)刑罚 西周刑罚基本沿用了夏商时期的五刑,此外还有赎刑、流刑、鞭刑、扑刑,合称为“九刑”。西周时,死刑执行的方式比较多。 二、民事法律关系 (一)所有权 西周奴隶制所有权的主要内容是土地和奴隶。 西周时期, 实行土地国有制,周王拥有全国土地的所有权。 奴隶在西周时期完全是所有权的客体,是物而不是人.奴隶可以赏赐,也可以买卖,“匹马束丝”就可以换得五名奴隶。 (二)契约关系 西周时期,买卖的成立要有契约,通过官方设在市场中的管理人员——“质人”,来成立“质剂”。买卖奴隶、牛马使用较长的契券,称“质”;买卖兵器、珍异之物使用较短的契券,称“剂”。“质剂”由官方制作,说明官方已对市场交易;进行干预。 西周时期,借贷关系的成立也要有契约。称作“傅别”。“傅”即债券,债券一分为二称“别”,债权人执左券,债务人持右券。债务纠纷,需以债券为凭。 (三)婚姻家庭与继承 西周婚姻实行形式上的一夫一妻制,嫡妻只许有一个,这主要是为了维护宗法制度下嫡长子继承宗祧和权位的原则。 l、婚姻的成立 西周时期,婚姻的成立首先要有“一夫一妻多妾”.“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同姓不婚”. 另外,西周时期婚姻的成立还须履行所谓“六礼”,即“纳采”,“问名”,纳吉”, “纳征”, “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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