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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辅导与管教学生案例研析
法律界限案例: 2011年3月彰化縣二林一名國小女老師,在課堂上丟板擦管教學生,不慎砸中一名學生左眼造成失明,家長提出國家賠償訴訟,法官認為女老師「丟板擦」屬於執行公權力,因此判決學校應該賠償111萬,讓校方無法接受,不過最無辜的是女童,不只左眼全盲,身心更嚴重受創。 法理界限案例:(比例原則) 2005年4月彰化縣福興鄉福興國中有位教師所收教材費一萬多元不翼而飛,為了抓「小偷」,校方緊急把全校二千多名的學生集合到操場,當場檢查,並要求偷兒自首,校方「一竿子打翻一船人」的作法引發爭議。 法理界限案例:(比例原則) 2007年12月台北市螢橋國中教師雷作富,升旗時搜學生書包查違禁品,遭陳姓女學生及陳父以侵犯隱私權為由求償一百萬元,台北地院審理認為,老師為維護校園秩序與學生安全搜書包,屬行使教師「生活指導權」裁量範圍,符合比例原則,若真侵害學生權利,也可「阻卻違法」,判老師不必賠償。 可搜查書包嗎? ※學生行為:不遵守班級常規〈遲到…〉 ※教師行為: 教師疑似對學生體罰:打手心、罰站… ※結果: 1.學生痛到睡不著,家長投訴,揚言提出 控告。 2.校方和老師登門道歉,家長要求老師寫 道歉書,當作女兒的生日禮物。 其他案例 ※學生行為:一名男同學--- 1.不交作業,不寫功課。 2.ㄧ個多月沒帶餐 盒。 ※教師行為: 1.要同組的其他5個小朋友輪流在全班面前打 他巴掌;有同學下不了手,老師恐嚇「如果 你不打他,我就打你」。 2.罰他雙手合併成碗狀,把飯菜舀進小朋友 手中,學狗吃飯。 ※結果:家長投訴媒體,教師記過乙次。 其他案例:教師要求學生互摑 ※學生行為: 小一學生沒交作業。 ※教師行為: 處罰兔跳100下。 ※結果: 引起家長的不滿,以暴制暴,要求老師簽和解書,並由她6歲的女兒代母受過,也兔跳100下,做為和解條件。 其他案例 ※學生行為: 小五男生長期向班上女同學勒索,導致女學生向家長偷錢。 ※教師行為: 導師知道後以體罰方式處理。 ※結果: 老師被記大過一次。 其他案例五 1.罰站打手臂或手心。 2.捏耳朵或以塑膠棒處罰學生。 3.拍打桌面等。 其他案例:常見的體罰案件 不斷的嘀咕只會帶來反效果 法的分際應守住 做好情緒管理 留意比例原則 在過去視為稀鬆平常的事,如今做來應該有另一番謹慎與省思 注意程序的正義 * * * 鄭裕成 2016.06.28 一名國中生之死 議員指控教師不當管教 四月二十八日,高雄市旗山國中一名學生從學校三樓跳樓身亡,教育局調查認為校方以及教師都沒有疏失責任。但6月7日被高雄市議員陳信瑜踢爆,是因為一名教師不當的管教方式,導致這名學生在全班同學的壓力下尋短。教育局的調查報告連教育局長都不認同,教育局長范巽綠表示應將這位教師送交議處。 旗山國中一名國一學生從學校跳樓身亡,在議員陳信瑜的要求下,教育局的調查報告終於趕在議員質詢前一天出爐。 陳信瑜議員說,她和團隊連夜閱讀報告,發現報告中登載不實,包括事發之後,旗山國中校長花八萬元登報發啟事,撇清責任,但卻在登報啟事中洩露身亡學生的個資,還向媒體透露學生接受憂鬱傾向的輔導次數等等。而在教育局的報告中,認為校方沒有洩露學生個資。 學校的報告和教育局的調查報告都認為校方和教師沒有疏失責任,陳信瑜議員五次前往旗山,訪談教師和學生以及旗山警察分局尋找真相,她說,事發是因為課堂上秩序混亂,老師將氣都出在這名學生身上,花了二十幾分鐘指責他,等到老師教訓完之後,又以當節課所剩不到二十分鐘,不讓學生觀看原本計畫播放的影片,改為自習,「全班同學都不高興,指責這名孩子」。陳信瑜議員直指「這名學生是被逼死的」。 在議員的指證下,高市教育局的調查報告明顯不符事實,連教育局長范巽綠都不認同校方和教師沒有疏失責任。范巽綠說,校方確實不當洩露學生個資,這位教師也必須送懲處及檢討,教育局不願意看到一個年輕生命的殞落,並將以這起案件為戒。 過失傷害之案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審易字第1468號 案情:甲為桃園市某國中三年級班導,民國100年2月21日發覺值日生A未擦拭教室黑板,乃將A帶至教師辦公室外施以管教。命A交互蹲跳達500次,且未適時制止,致A受有橫紋肌溶解症之傷害。 過失傷害之案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審易字第1468號 判決結果:甲因過失傷害人,處拘役5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 本件未和解,法官未給予緩刑。 ※學生行為: 國二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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