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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口长庚医院临床伦理个案讨论会 家属要求终止新生儿医疗行为之
林口長庚醫院 臨床倫理個案討論會家屬要求撤除新生兒醫療行為之醫學倫理分析 林雅萍 助理教授 長庚大學醫學院 人文及社會醫學科 02.25.2012 醫學倫理分析之意義 醫學倫理學≠醫德教化 醫學倫理學藉由嚴謹的概念分析、理性思辨與推論,以及理論建構,可以幫助醫療專業人員在面對臨床工作中各種複雜與多變的情境時,正確地覺察及處理醫療情境中所發生的相關倫理爭議,並針對臨床的醫學倫理決策提出一套系統性的、批判性的處理方式。 醫學倫理分析之意義 醫學倫理討論會之關切重點在於醫護人員相關醫療行為的道德正當性:「我的行為是否正確?」「我這樣做對不對?」「我的行為在倫理上是否站的住腳?」… 「有所為,有所不為」的倫理依據為何? 就本案而言,問題在於「醫護人員應不應該同意家屬要求,撤除醫療行為,讓嬰兒死去… 」 家屬要求撤除新生兒醫療行為之醫學倫理分析 許多新生兒併發嚴重的先天性疾病時,父母親常會面臨是否讓小孩接受治療,甚至要不要這個小孩的抉擇,因為這個小孩的出生意味著父母親將面臨家庭生活結構的重大改變,經濟的沉重負擔,以及小孩本身以後未知的命運。 此時,醫護人員與家屬應如何根據醫學倫理分析,做出適當的倫理判斷與決策? 家屬要求撤除新生兒醫療行為之醫學倫理分析 判斷本行為道德正當性之首要思考原則: 是否符合病人之最佳利益? 家屬要求撤除新生兒醫療行為之醫學倫理分析 判斷本行為道德正當性之首要原則: 是否符合病人之最佳利益? 家屬要求撤除新生兒醫療行為之醫學倫理分析 此處最需要釐清的事實:加諸於病人安小妹身上的所有醫療行為,包含腹膜透析、所有點滴藥物與呼吸器維生系統,是否可救治其生命(A) 或 只是拖延其死亡(B)? 家屬要求撤除新生兒醫療行為之醫學倫理分析 1982, Baby Doe (家長決定放棄治療,醫療團隊同意) 1983, Baby Doe Law 醫護人員與家長均無權放棄小孩,禁止對嬰兒給予歧視性的照護標準,不應該考量病人生命品質與醫療行為的有效性與否,要不顧一切挽救生命 1984 通過修正案,列出醫護人員無義務提供治療的情況: 永久且不可回復的全昏迷狀態 醫療只能延緩死亡 治療行為本身不人道 家屬要求撤除新生兒醫療行為之醫學倫理分析 經由上述分析過程,即使在釐清相關醫療事實之後,最後判定加諸於安小妹身上的積極醫療行為只能延緩其死亡,並不表示我們可以遺棄安小妹- 安寧照護團隊之角色! * * 一、誰是病人? 新生兒之生命權 vs. 家屬之照顧重擔 AMA policy, E-2.17 Quality of Life: In the making of decisions for the treatment of seriously disabled newborns or of other persons who are severely disabled by injury or illness, the primary consideration should be what is best for the individual patient and not the avoidance of a burden to the family or to society. 一、誰是病人? 新生兒之生命權 vs. 家屬之照顧重擔 病人無自主決定能力時- 代理決定 (surrogate decision) 病人想獲得何種治療 符合病人之最佳利益 二、何為病人之最佳利益? 是否所有的積極醫療行為皆無法救治病人生命,而只是延緩其死亡? 停止積極醫療行為是否造成病人不必要之痛苦? morally acceptable morally unacceptable 『醫療介入(medical intervention) 才有無效(futile)問題, 醫療照護(medical care)永遠都不會無效!』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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