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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行业的法律及法规
有 關行業 的法律及法規
與礦產勘探及開採有關的蒙古國法律及法規
一九九七年七月至二零零六年八月二十五 日 ,蒙古 國的礦產政策及常規受一九九
七年礦產法規管 。二零零六年七月八 日 ,蒙古 國國會頒佈二零零六年礦產法 ,取代一
九九七年礦產法 。二零零六年礦產法於二零零六年八月二十六 日生效 。
為解決多項技術性 問題 ,包括新頒佈的二零零六年礦產法與根據一九九七年礦產
法授予 的勘探及 開採許可證的相 關性 ,蒙古 國國會亦頒佈了補充實施及程序法 (「二零
零六年實施法」)。
根據一九九七年礦產法 ,勘探許可證乃 由DGMC授予 。DGMC為蒙古國礦產資源
局 的下屬機構 ,而蒙古 國礦產資源局當時則為前 內閣級工業及貿易部 的下屬機構 。於
二零零六年 ,蒙古 國石油管理局併入蒙古 國礦產資源局 ,成立蒙古 國礦產資源及石油
管理局 ,而DGMC則更名為Cadastral Registration Center 。根據二零零六年礦產法 ,所
有 由DGMC根據一九九七年礦產法授予 的勘探許可證 ,必須於二零零六年礦產法生效
日期起五個月 內在Cadastral Registration Center重新登記 ,方為有效 。
於二零零八年十二月 ,蒙古 國政府再次調整其礦產相 關組織架構 。蒙古 國礦產
資源局及蒙古 國石油管理局成為礦產 資源能源部相互獨立 的下屬機構 ,而Cadastral
Registration Center則復名為DGMC 。
根據 二零零六 年礦 產法 ,向DGMC登記 構成 礦 產 許可證權利 持有人 的最終 憑
證 。勘探許可證 的抵押及轉讓須 向DGMC登記 ,方為有效 。雖然抵押 、轉讓及若干其
他交易在各勘探許可證分 開的背書證 明中記錄 ,但仍視為有 關勘探許可證 的一部分 。
DGMC不記錄許可證可能附帶 的其他 留置權或產權負擔 。
於二零零九年八月十六 日生效 -蒙古 國新核能源法 的生效 日期 -根據二零零六
年礦產法 的礦產定義不再包括放射性礦產 ,即包含鈾或釷系的放射同位素的礦產 。所
有隨後 的礦業參考及 開採礦物的許可證將 限於所定義的放射性礦產以外的礦產 。
務請注意 ,本節「與礦產勘探及開採有關的蒙古國法律及法規」所指「礦產儲量」
及「礦產資源」並非指JORC守則所界定的礦產儲量及礦產資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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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 關行業 的法律及法規
蒙古國勘探許可證
勘探許可證持有人有權通過公共或私人物業 (惟須獲得有 關物業的所有人 、佔有
人及使用人協商批准)進入許可證地 區 ,並於許可證地 區內進行勘探及建設臨時構築
物 ,而倘勘探活動 中確定有礦產資源 ,可就勘探許可證地 區的任何部分 申請 開採許可
證 。根據二零零六年礦產法 ,於二零零六年八月二十六 日或之後授予 的勘探許可證 的
初步年期為三年 。該等勘探許可證 的持有人可 申請將許可證連續續期兩次 ,每次為期
三年 。因此 ,由一名或多名持有人持有 的勘探許可證最長年期 自發 出 日期起計可達九
年 。於二零零六年八月二十六 日前授予 的勘探許可證 的初步年期同樣為三年 ,亦可連
續續期兩次 ,惟每次為期兩年 ,整個年期最長為七年 。合資格於二零零六年八月二十
六 日後續期 的該等勘探許可證持有人 ,在多數情況下 已根據二零零六年礦產法獲授予
延長續期年期 ,惟DGMC與此有關的政策及常規並不統一或一致 。
倘勘探許可證持有人未按時支付適用許可證費用或未能遵守二零零六年礦產法的
若干其他規定或其他相 關法律 ,則各個勘探許可證將被取消 。只有蒙古 國法人實體有
權持有勘探許可證 。
勘探許可證地區每公頃應付年費如下 :
年期 每公頃年費
初步年期 -第一年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0.10美元
初步年期 -第二年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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