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xx号——预算.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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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xx号——预算

附件2: 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 (征求意见稿) 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xx号——资金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引导企业加强对资金的内部控制,保证资金的安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资金,是指企业所拥有或控制的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资金。 第三条 企业至少应当关注涉及资金管理的下列风险: (一)资金管理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可能遭受外部处罚、经济损失和信誉损失。 (二)资金管理未经适当审批或超越授权审批,可能因重大差错、舞弊、欺诈而导致损失。 (三)银行账户的开立、审批、使用、核对和清理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可能导致受到处罚造成资金损失。 (四)资金记录不准确、不完整,可能造成账实不符或导致财务报表信息失真。 (五)有关票据的遗失、变造、伪造、被盗用以及非法使用印章,可能导致资产损失、法律诉讼或信用损失。 第四条 企业在建立与实施资金内部控制中,至少应当强化对下列关键方面或者关键环节的控制: (一)职责分工、权限范围和授权审批程序应当明确规范,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应当科学合理。 (二)现金、银行存款的管理应当合法合规,银行账户的开立、审批、使用、核对、清理严格有效,现金盘点和银行对账单的核对应当按规定严格执行。 (三)资金的会计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 (四)票据的购买、保管、使用、销毁等应当有完整记录,银行预留印鉴和有关印章的管理应当严格有效。 第二章 职责分工与授权批准 第五条 企业应当建立资金业务的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办理资金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 资金业务的不相容岗位至少应当包括: (一)资金支付的审批与执行。 (二)资金的保管、记录与盘点清查。 (三)资金的会计记录与审计监督。 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第六条 企业应当配备合格的人员办理资金业务,并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对办理资金业务的人员定期进行岗位轮换。 企业关键财会岗位,可以实行强制休假制度,并在最长不超过五年的时间内进行岗位轮换。实行岗位轮换的关键财会岗位,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并在内部公布。 第七条 企业应当建立资金授权制度和审核批准制度,并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资金支付业务。 (一)支付申请。企业有关部门或个人用款时,应当提前向经授权的审批人提交资金支付申请,注明款项的用途、金额、预算、限额、支付方式等内容,并附有效经济合同协议、原始单据或相关证明。 (二)支付审批。审批人根据其职责、权限和相应程序对支付申请进行审批。对不符合规定的资金支付申请,审批人应当拒绝批准,性质或金额重大的,还应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三)支付复核。复核人应当对批准后的资金支付申请进行复核,复核资金支付申请的批准范围、权限、程序是否正确,手续及相关单证是否齐备,金额计算是否准确,支付方式、支付企业是否妥当等。复核无误后,交由出纳人员等相关负责人员办理支付手续。 (四)办理支付。出纳人员应当根据复核无误的支付申请,按规定办理资金支付手续,及时登记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 第八条 严禁未经授权的部门或人员办理资金业务或直接接触资金。 第三章 现金和银行存款的控制 第九条 企业应当加强现金库存限额的管理,超过库存限额的现金应当及时存入开户银行。 第十条 企业应当根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确定本企业的现金开支范围和现金支付限额。不属于现金开支范围或超过现金开支限额的业务应当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 第十一条 企业现金收入应当及时存入银行,不得坐支现金。 企业借出款项必须执行严格的审核批准程序,严禁擅自挪用、借出货币资金。 第十二条 企业取得的货币资金收入必须及时入账,不得账外设账,严禁收款不入账。 有条件的企业,可以实行收支两条线和集中收付制度,加强对货币资金的集中统一管理。 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严格按照《支付结算办法》等国家有关规定,加强对银行账户的管理,严格按照规定开立账户,办理存款、取款和结算。银行账户的开立应当符合企业经营管理实际需要,不得随意开立多个账户,禁止企业内设管理部门自行开立银行账户。 企业应当定期检查、清理银行账户的开立及使用情况,发现未经审批擅自开立银行账户或者不按规定及时清理、撤销银行账户等问题,应当及时处理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企业应当加强对银行结算凭证的填制、传递及保管等环节的管理与控制。 第十四条 企业应当严格遵守银行结算纪律,不得签发没有资金保证的票据或远期支票,套取银行信用;不得签发、取得和转让没有真实交易和债权债务的票据;不得无理拒绝付款,任意占用他人资金;不得违反规定开立和使用银行账户。 第十五条 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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