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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 - 南京地税
企业所得税
1、问:工业企业自建的厂房已经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目前暂未投入生产使用,在会计账面上提取了固定资产折旧。在未投入使用前所发生的折旧能否在企业税前扣除?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对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房屋、建筑物,应当按照估计价值确定其成本,并计提折旧;待办理竣工决算后,再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对原按预估价值计提的折旧额不需要进行调整。
2、问: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具体包括哪些内容?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的规定,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年度)》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其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的下列费用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
(一)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
(二)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三)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
(四)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
(五)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
(六)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
(七)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八)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
3、问:商业企业销售设备同时提供简单的安装服务,何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的规定,销售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购买方接受商品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可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因此,该企业可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4、问: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的产品转作固定资产,企业所得税是否需要视同销售?
答:根据《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的规定,改变资产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
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的产品转作固定资产,不需要视同销售缴纳企业所得税。
5、问:企业05年购买了一批货物,货款一直没有支付,计入应付帐款中长期挂账,现在已经超过3年了,是否要调整为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征收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长期挂帐应付帐款的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苏地税发[2004]179号)的规定,对企业无法支付的应付款项,超过3年以上的,应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征收企业所得税,以后年度支付时准予在税前扣除。
因此,该企业要将超过3年的长期挂账调整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征收企业所得税。
6、问: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开发产品产生的预售收入,是否需要预缴2008年度四季度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99号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开发产品产生的预售收入也应当并入预缴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的第4行“利润总额”中预缴2008年度四季度企业所得税。
7、问:员工代垫的与企业生产经营有关业务招待费,按企业财务制度据实报销,是否可以根据实际发生的款项,全额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因此,员工代垫的与企业生产经营有关业务招待费按企业财务制度据实报销后,仍应按上述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8、问:经相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某武术协会,主要经营范围为:组织社会人员参加体育活动,如教老年人打太极拳。只象征性的收取会费,金额较小,不以盈利为目的。该武术协会是否可以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的规定,非营利组织,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组织: (一)依法履行非营利组织登记手续; (二)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 (三)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 (四)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 (五)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六)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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