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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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

罚则的调整 取消有偷、骗税等行为的情形 取消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认定机构在5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的认定申请的规定,调整为当年不得再次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增加未按期报告与认定条件有关重大变化情况,或累计两年未填报年度发展情况报表的。 增加对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由认定机构通知税务机关按 《 税收征管法 》 及有关规定,追缴其自发生上述行为之日所属年度起已享受的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 老办法的效力 1.资格的有效性: 2016 年 1 月 1 日前已按以下称 2008 版 《 认定办法 》认定的仍在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其资格依然有效。 2.罚则的有效性: 按 2008 版 《 认定办法 》 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在 2015 年 12 月 31 日前发生 2008 版 《 认定办法 》 第十五条规定情况,且有关部门在 2015 年 12 月 31 日前已经做出处罚决定的,仍按 2008 版 《 认定办法 》 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认定机构 5 年内不再受理企业认定申请的处罚执行至 2015 年 12 月 31 日止 * 申报管理要求 备案管理要求 申报、备案要求 * 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20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76号公告 * 当年:高新技术企业证书颁发之日所在年度 申报要求——享受优惠 * 1 自认定当年开始,可申请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 期满当年 高新资格期满当年暂按15%税率预缴 在年度汇算清缴前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按规定补缴税款 预缴享受 * 1 有效期内 预缴享受 年度备案 * 持 “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及其复印件按照有关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手续,享受税收优惠。 有关规定 征管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第四十三条第一款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经法定的审批机关批准减税、免税的纳税人,应当持有关文件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税、免税手续。 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款 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应当具备相应的减免税资质,并履行规定的备案手续。 办理相关手续 * * 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不符合规定条件 不得享受 * 1 01 《 企业所得税法 》 及其 《 实施条例 》 不符合规定条件 03 《 认定办法 》 04 有关规定 02 《 税收征管法 》 及其 《 实施细则 》 ?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条件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 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 税收征管法的相关规定 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 第四十二条 享受减税、免税优惠的纳税人,减税、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减税、免税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未依法纳税的,税务机关应当予以追缴。 ? 认定办法的相关规定 认定办法 第十六条 对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有关部门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发现其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应提请认定机构复核。复核后确认不符合认定条件的,由认定机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并通知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符合认定条件年度起已享受的税收优惠。 ? 认定办法的相关规定 认定办法 第十九条第二款 对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由认定机构通知税务机关按《税收征管法》及有关规定,追缴其自发生上述行为之日所属年度起已享受的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 ? 国税函[2009]年203号文的相关规定 国税函[2009] 年203号 当年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或按照(国发〔2007〕40号)享受过渡性税收优惠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实际实施有关税收优惠的当年,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按国科发火〔2008〕172号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 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七条 纳税人实际经营情况不符合减免税规定条件的或者采用欺骗手段获取减免税的、享受减免税条件发生变化未及时向税务机关报告的,以及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相关程序自行减免税的,税务机关依照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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