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作为义务(保证人地位)之根据(通说).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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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作保人地位之根通法律含法律之精神或命令之定例如民法第至第之定最近父母子女配偶之兄弟姐妹等互扶之作又如民法第第父母於未成年之子女有保及教之利因有法律明文定作故具保人地位之人依法律行而自承例如依契或因管理而自承前者如褓母所照之幼有照救生泳客有救後者如甲溺水乙救之因管理但仇人又之依或法理又分如下危源督例如猛或核行人均有督危共同指二人以上共同事具有侵害生命身法益危性之行其彼此倘具有遇危即互相扶持之意明示或默示即具有特信故彼此有作例如登山但犯罪成非危共同安全照由而此在一方提供而一方付酬之型最常例如集中管

三、作為義務(保證人地位)之根據(通說) 法律(含法律之精神)或命令之規定 例如:民法第1114條至第1117條之規定,最近親屬間(父母子女間、配 偶之間、兄弟姐妹間等)互負扶養之作為義務。又如:民法第1084條第2項: 「父母對於未成年之子女,有保護及教養之權利義務。」因有法律明文規定 作為義務,故具保證人地位之人無選擇權。 依法律行為而自願承擔義務 1 例如:依契約或無因管理 而自願承擔義務,前者如褓母對所照護之嬰幼 兒有照護義務、救生員對泳客有救護義務;後者如甲溺水,乙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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